科大创新状告高管一案法院尚未作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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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06:57 东方早报 | |||||||||
早报江苏专稿 林佳佳 胡明艳 昨日,科大创新(资讯 行情 论坛)(600551)诉中信银行及公司原总裁陆晓明侵权案在合肥市开庭,要求法院判被告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返还2000万元“存款”以及陆晓明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法院昨日并未对该案作出判决。审理此案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这是中国股市开立10多年来,首起上市公司起诉原高管的案例。他表示,在新《公司法》实施后,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立,上市公司起诉高管的案例将会增多。 原告科大创新称,2002年9月,科大创新原总裁陆晓明未经董事会授权,将2000万元公司资金汇至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存储。一个月后,广东中粤企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两份共计2000万元的《授信业务合同》,陆晓明再次在未经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并伪造董事长签字,用科大创新在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的2000万元存款,为中粤企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签订了承诺函。2003年12月,广东中粤未能还款,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将科大创新的2000万元存款全部划扣。 科大创新认为,中信银行广州分行作为专业的银行金融机构,对于陆晓明提供的没有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承诺函采取放任和不负责的态度,在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行为上两被告形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有意回避了“委托理财”的事实,原告为增加公司收益,不是直接委托理财,而是通过为中粤公司担保贷款委托理财,当年就收益170多万元;后因股市低迷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担保存款被划,因此原告所受损失是源于委托理财而非担保。 另外,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表示,对于不准越权担保,是中国证监会出台的相关文件,对此次担保并无法律约束,该担保是合法有效的。陆晓明在向法庭递交的书面辩词中称,当时找中粤公司委托理财而不直接去委托理财,只是合作中的财务技术处理过程,后因股票崩盘而无法还贷,并非恶意串通,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闻链接 2004年年底,陆晓明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月释放,9月份因涉嫌受贿再次被捕。 曾两度出国学习的陆晓明被称为“双料海归”。1990年,陆晓明作为客座研究员,远赴法国欧洲原子能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回国后,调入科大实业总公司从事科技开发。1998年,他再次走出国门,被美国杜南大学商学院录取,获MBA学位。一年后,拥有技术和管理双重经验的陆晓明被中科大任命为科大创新筹备办公室主任。6个月后,科大创新成立,陆晓明担任首任总经理。2002年9月,科大创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陆晓明担任科大创新总裁职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