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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达创业判决中止执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11:11 证券日报

  本报讯 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汉盛公司)诉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作出的(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汉盛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公司偿还人民币35005600.30元。公司逾期并未履行。

  在该院执行过程中,海南省公安厅于2006年1月13日向该院去函。该函载明,丁迅等人在汉盛公司与公司之间关于转让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45%股权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现已立案侦查,要求一中院中止执行。

  现接一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中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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