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历数天香集团四宗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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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02:20 第一财经日报 | |||||||||
十大财务舞弊公司之一终遭公开谴责 本报记者 方玉书 发自上海 天香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600225.SH)董事长薛仕成的春节过得并不安稳。1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务舞弊研究中心联合独家发布的《2005年度上市公
节后第一个交易日,天香集团及薛仕成等高管即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公开谴责。 天香集团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早已劣迹斑斑,此次被上证所公开谴责,公司在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四宗罪”,也被一次性大白于天下。 截至2005 年11 月15 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3.2亿元,占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2%,但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予以披露,也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此重大信息披露遗漏,被上证所列为“第一罪”。 与此同时,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裁定,因他人贷款纠纷冻结他人和公司银行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因他人1720万元贷款纠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判决公司对此项贷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05年6月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起诉公司提早归还3000万元贷款的诉讼状。上证所认为,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均未及时予以信息披露,此为“第二罪”。 5年前的旧账,也在此次东窗事发。“第三罪”:天香集团于2001年11月,与第一大股东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将原下属福州日化厂部分资产以总价6461万元转让给华通置业,其中土地使用权作价1654万元。公司对此项资产转让事项一直未作相应的进展公告,后于2005年11月18日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因政策原因,这项日化厂土地使用权无法过户,经与华通置业协商同意,终止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的执行。 在上证所严控把关之下,天香集团在一宗股权关联交易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被揭发,位列“第四罪”。天香集团于2005年5月21日刊登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拟向关联企业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天香园”)受让其持有的北京天香隆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恒泰隆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0.9%股权事项。 天香集团于11月18日与北京天香园正式签订《出资转让合同》,协议受让前述股权,并据此向上证所提交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 上证所审核提交文件后,对文件有关内容提出质疑。在上证所督促下,公司补充提交其他文件,对前述已披露事实进行了更正,称公司实际已于2005年5月8日以1560万元价格受让了公司原控股子公司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瓯天香”)持有的恒泰隆兴70.9%股权,同时委托北京天香园代为持有上述股权。 天香集团于12月1日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委托持股公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出售资产公告,分别披露与北京天香园和建瓯天香签订《委托持有股权协议书》、北京天香园向恒泰隆兴出售土地开发使用权,以及出售恒泰隆兴96%股权等事项。公司预计出售恒泰隆兴股权事项将获得收益6165.5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获得收益1622.5万元。公司2004年度净利润为-3211万元。 天香集团对上述受让建瓯天香持有的恒泰隆兴股权、委托北京天香园持股等事项未及时予以披露,上证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证所称,天香集团上述问题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董事长薛仕成,董事林彬、姜东溟、卢少辉,原董事高扬瑜、曹鸿波、李泉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上证所据此对天香集团及董事长薛仕成等人予以公开谴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