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源12年前重整纠纷落幕 法院判令撤消原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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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09:12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 薄继东) 提起ST星源(资讯 行情 论坛)(000005)的前身深原野,老股民们颇有感触。该股是新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也是深证所第一批挂牌上市的五只股票之一,被称为“老五股”。不过,深原野留给人们最深的记忆则是其制造了沪深证券史上的第一起上市公司欺诈案。围绕12年前深原野的重整上市,一场新老股东间的官司终于于2006年1月5日画上了句号。
终审驳回润涛索偿要求 昨日,ST星源发布公告称,1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庭五名法官就公司的法人股股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针对香港高院及上诉庭二次判决令提出的申诉做出了最终一致判决,五名终审庭法官一致否决了彭建东、(香港)润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prosperfield公司对中国投资及其相关董事的全部索偿要求,判令撤消了香港高院及上诉庭先前的两份判决。 香港终审法院认为,中国投资在1993年是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对深原野的重整,在重整过程中获得的3441.15万股深原野的法人股及其相关的权益是合法所得,与润涛实业损失无关;中国投资及其董事无须为润涛实业声称的深原野在1993年重整过程中所受的损失负责。 中国投资曾被判承担赔偿 而此前,香港高院及上诉庭曾判决,中国投资立即转让1715.2602万股ST星源法人股份给润涛实业,中国投资及其董事须为润涛实业在重整中失去的深原野股份的损失做出赔偿。中国投资也曾向ST星源董事会提出以香港法院民事判决为依据转让部分股权的申请。 但2005年1月15日ST星源公告,董事会否决了中国投资的上述申请。ST星源认为,中国投资的请求,从法律上判断,实际上是对香港法院有关判决的执行。ST星源指出,香港法院的判决与中国政府的行政决定之间存在重大矛盾,香港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在中国境内(除香港外)司法执行程序的有效依据,董事会不能就香港法院的民事判决的执行事项作出批准或相类似的决议。 深原野重整改名起因 据了解,深原野成立于1987年,1990年12月10日在深证所上市,当时大股东为润涛实业,董事长为彭建东。1992年4月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投资等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润涛实业非法将深原野的公众资本、银行贷款转移到境外为私人谋利。 1992年7月7日,深原野股票在深证所停牌。1993年6月18日,润涛实业将其拥有的深原野50.73%的股权转让给中国投资。1993年8月19日,深圳市政府同意中国投资以其债权作为润涛实业对深原野13000余万元债务偿还的担保,并同意中国投资承接润涛实业的深原野股权。1994年1月3日深原野复牌,改名为世纪星源。 ST星源没有详细披露上述索偿的相关事项和理由。对此,该公司的董秘罗晓春称,由于上述案件牵涉的年代久远,又是股东间的纠纷,且在香港判决,他本人对相关细节不是很清楚。罗先生只是强调:“和公司无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