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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复制的海螺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02:50 新闻晨报

  □贺宛男

  新年伊始,《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与摩根斯坦利(MS)、国际金融公司(IFC)联合收购海螺水泥14.33%股权的公告几乎同时发布,使这个收购案受到更多关注。

  从《办法》的有关规定看,MS及IFC在股改前收购海螺水泥,比股改后收购合算。

  首先,价格有优势。此次海螺水泥的转让价格为6.80元/股,若股改后收购,目前A股股价10元左右,以平均对价10送3计算,股改后市场价约7.7元,股改前收购,折价至少10%。若与10港元以上的H股相比,折让更高。而且海螺集团已承诺,两外资股东不用支付股改对价,该部分对价将由其代为支付。

  其次,限售时间短。《办法》规定,股改后外国战略投资者投资A股,锁定期至少3年。而现在买进,两外资股东仅需承担股改规定的限售义务,即持股10.51%的MS“锁一爬二”,持股3.82%的IFC股改满12个月后即可自由转让。

  再次,购股比例灵活。《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购股至少10%,而此次IFC仅购入海螺水泥3.82%的股权。尽管如此,买卖双方对此后的股权变动作出了某种排他性的承诺:海螺集团承诺,在两外资持股不低于3%之际,6年内其对外出让股份不得超过5%;MS则承诺,除非经过海螺集团同意或共同参与,日后其所持股份不得出售给竞争性战略投资者。在这样的安排下,两外资股东既可以成为相对稳定的战略投资者,也可以作为一般投资者(持股3%以下)自由转让股权,只要不出售给海螺水泥的竞争对手即可,可谓进退自如。而对海螺集团来说,以每股6.80元的转让价,一举变现12.24亿元,绝对算是件大好事。

  海螺集团之所以愿意独自承担股改对价,与海螺水泥的股本结构不无关系。海螺集团原系海螺水泥唯一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海螺水泥62248万股,占总股本49.57%;转让1.8亿股(占14.33%)后,仍持有44248万股,占总股本35.24%。而该公司流通A股仅2亿股,如10送3股对价,海螺集团不过送出6000万股,送出率13.56%,负担很轻,且送出后持股仍达30.46%,拥有相对控股权。当然,根据其总股本125568万股,最多只能送出6278万股(5%),否则就会违背“6年内对外转让股份不得超过5%”的承诺,即海螺水泥股改对价最高不超过10送3.13股。

  尽管对外资来说,抢在股改前进入比股改后进入有诸多好处,但像海螺水泥这样既是行业龙头、又有大股东愿意支付对价的公司毕竟少之又少,所以“海螺模式”虽好,但难以复制。

  其实,与A股、H股相比,B股已显露了价值,特别是那些B股比例较大、行业中有相当地位、外资准入门槛又较高的公司。想来这正是《办法》出台后B股连连走强、并且还将继续走强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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