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上市公司 > 正文
 

明年股民可告哪些造假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01: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牟敦国

  *ST长运、金健米业、中炬高新、ST长控、*ST大盈等诉讼时效临近

  编者的话:2005年,中小投资者维权的脚步仍在希望中前行。当前,最具代表性的中小投资者维权事件,当属被各地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类民事赔偿诉讼。可喜的是,部分虚假
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取得了一定进展:大庆联谊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了终审判决,部分判决获赔的投资者陆续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了执行款项,其余正在执行中;经历两年多的郑百文案终于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了判决,三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在年底的诉讼时效到期前,部分原蓝田股份(生态农业)的投资者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另外,还有投资者直接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长运股份。当然,也有一些虚假陈述类民事赔偿案件进展不大,让不少投资者等待得十分焦急。在2005年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之上,伴着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施行,虚假陈述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2006年还能有多大突破呢?这也是不少致力于维权的中小投资者关心的话题。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专家,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记者:2005年,虚假陈述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是有不少案件让投资者等得望眼欲穿,能介绍一下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吗?

  宋一欣:银广夏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处在待审状态,没有开庭通知,但银广夏公司据报道已完成了资产重组,应该说民事赔偿指日可待;目前民事赔偿案中原告人数最多、起诉金额最大的

东方电子案在今年二月诉讼时效到期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全部原告的交易记录并加以核对,由于人数众多,故法院进行核对尚需时日。另据媒体记载,东方电子公司开始考虑股改,如有可能,建议监管部门批准让民事赔偿案在身的上市公司将股改和解决民事赔偿联动,对银广夏案也是如此;另外,由于顾郎之争而名噪一时的
科龙电器
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也正等待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便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还可起诉哪些公司

  记者:除了上述几家已经受理的案件外,目前投资者还可以对哪些上市公司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宋一欣: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起诉的上市公司有三十三家。其中,在明年三月底前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有五家,即*ST长运、金健米业、中炬高新、ST长控、*ST大盈(*ST大盈B),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应当尽快起诉,否则,过了诉讼时效,虽然你还可以起诉,但法院将不提供胜诉权保护了。

  起诉应做好哪些准备

  记者:投资者起诉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哪些准备?

  宋一欣: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要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委托专业律师有如下的优点:专业律师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诉讼经验以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权益;比较单独诉讼,许多投资者一并起诉形成共同诉讼,可以减少投资者的诉讼费、差旅费开支,可以节约精力和时间,而共同诉讼一般需要通过律师加以联结。

  委托专业律师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过公证)、股东卡复印件、交易的对账单和交割单原件等证据材料即可。如果投资者单独诉讼的话,还需另外提供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等。自行起诉撰写诉状的时候,投资者应当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避免出错。

  同时,应当注意,投资者直接感知的损失金额不等于法律可以支持的金额,应当仔细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卖出基准价及法律确认的损失范围(股数),应当准确界定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

  制度改革应利于

维权

  记者:《证券法》修订后,投资者对于证券民事赔偿,又多了几分期盼。结合您参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实践,您对当前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有何建议?

  宋一欣:首先,应当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引入集团诉讼制度,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两种共同诉讼制度,离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来说也有一定的距离,因为证券市场的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如果采取不告不赔原则,无疑将许多边缘地区不能及时得到信息的被害人排除在外。

  其次,应当尽快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取消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民事赔偿起诉的前置条件文件的规定,如果有困难,则应当将前置条件文件扩大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谴责文件和责令整改文件,如果可能的话,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管辖法院确定为交易所所在地法院,有利于审判工作统一完整和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落实,同时,应当放宽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害的认定范围,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作出简便而有利于投资者的解释。再次,尽快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后,呼吁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实施“诉讼担当”制度,并且建立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后加以补偿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120,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