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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收购近尾声 辽油锦石终止上市后仍可出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 10:21 证券时报

  终止上市后,中石油将按原收购价格继续收购余股

  本报讯(记者 泊 雅)中石油对辽河油田(000817)及锦州石化(000763)的收购工作已临近尾声。辽河油田及锦州石化今日同时发布了关于在两公司终止上市后,中石油对余股收购的安排。按照方案,在辽河油田及锦州石化终止上市后,未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其所持有的辽河油田及锦州石化的股票按原要约收购价格出售给
中石油。`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统计,截至2005年12月7日,经确认的辽河油田已预受要约的股份共计11535.34万股,超过了收购要约生效的最低限额3500万股。上述已预受要约的股份与中石油目前持有的辽河油田的国有法人股合计,占辽河油田股本总额的92.30%。截至2005年12月7日,经确认的已预受要约的锦州石化股份共计7453.63万股,超过收购要约生效的最低限额3187.5万股。上述已预受要约的锦州石化股份与中石油目前持有的锦州石化的国有法人股合计,占锦州石化股本总额的90.42%。

  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中石油将对辽河油田及锦州石化终止上市后而未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按原要约收购价格进行收购。

  具体的实施方案为,自辽河油田、锦州石化的流通股终止在深交所上市后的次一交易日起,两公司的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申报程序同于原预受要约的申报程序;余股出售申报简称为“辽油退市”和“锦化退市”,余股出售申报代码分别为“000817”和“000763”;申报价格为原要约价格,即辽河油田元8.8元/股、锦州石化4.25元/股;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目标公司余股

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该卖出申报一经发出不可撤销(除非该股票被司法冻结)。

  余股收购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因2005年12月的剩余交易日较少,并入2006年1月作为一个结算期)。每一结算周期分为两个期间:从该月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前(不含该日)为该结算周期的可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期间,该期间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最后三个交易日为该结算周期的登记结算期间,该期间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每一结算周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证券支付以及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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