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炭素大股东将归还5.63亿占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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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 14:08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龙可)12月1日,为解决吉炭集团对吉林炭素(000928)的债务问题,吉林省国资委、吉炭集团和吉炭股份三方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吉林省国资委作为吉林炭素的实际控制人,与吉炭集团共同承担5.63亿元债务的偿还责任。 截至2005年8月31日,炭素股份对炭素集团预付账款240万元,其他应收款5.61亿元,其他应付款40万元,总计5.63亿元。
债务偿还方案中,吉炭集团以2.735元/股转让所持有吉炭股份1.5亿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53.09%,其全部所得41074.23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债务。吉林省国资委承诺将价值约7000万元的吉林新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所得,用于偿还债务;并承诺将投入吉炭集团现金8000万元人民币,吉炭集团应将该现金于协议签订之日至吉炭股份完成交割日之前,直接拨划至吉炭股份的银行账户以偿还债务的剩余部分。 同时,吉林省国资委承诺,吉炭集团用上述资产仍未能全部偿还吉炭股份债务的部分,以及2005年8月31日至完成股权交割日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在吉炭集团无法偿还时,由重组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根据约定,此次偿债方案须以中钢集团成功重组吉炭集团事宜为前提。12月1日,吉林省国资委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签订了《吉林省国资委、中钢集团重组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中钢集团拟通过收购吉炭集团所持有的吉林炭素国有法人股1.5亿股,实现对吉炭集团的重组。 吉林炭素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15元,涨2.61%。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