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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案一审判决 两法修订后投资者首次获全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 02:1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记者 王璐

  据悉,此案是两法修订后首起法院判决投资者胜诉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

  历时两年多时间,投资者范女士等三人诉三联商社(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赔偿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
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联商社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原告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此案是两法修订后第一起由法院作出判决且投资者胜诉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此举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资料显示,2003年8月,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分别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三联商社(原郑百文)虚假陈述造成民事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不久,案件就被郑州中院受理。受理后,郑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答辩阶段,三联商社一度以中国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公司重组前原郑百文及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为主要理由,认为其不该承担责任,并请求法院作出合理合法判决。最终,他们的理由没有被法院接受。

  郑州中院在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称,法院认为范女士等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郑百文

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持续持有该股票而遭受实际损失,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联公司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判令三联商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资者赔偿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如果不服判决,可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宋一欣律师称,此案是我国

证券市场第二起有判决的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例。此次,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索赔总金额超过17万元,郑州中院严格按司法解释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三位投资者应获得全额赔偿。宋律师表示,郑州中院在两法修订完毕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对此案作出判决,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本意,这不仅为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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