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即将身陷诉讼高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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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 10:55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马光远 来源:中国经营报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以下简称“两法”)的亮点之一是细化了很多原规定语焉不详或者缺乏操作性的规范,补充了相当数量的民事赔偿条款,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了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增强了“两法”的司法适用性,从而使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诉求,提供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保障。
从“两法”的规定来看,“两法”实施以后,将出现“十五种”新型公司诉讼业务: 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行使 “股份请求收购权”而引发的诉讼。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引发的诉讼。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是股东直接诉讼。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四是股东代表诉讼(即派生诉讼)。在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事由,而有权的公司机关怠于维护公司权益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是股东应当依法清算但是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组织清算。 六是因关联关系而引发的诉讼。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时,要求赔偿而发生的诉讼。 七是股东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确认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 八是因“揭穿公司面纱”引发的诉讼。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要求股东赔偿而引发的诉讼。 九是股东之间因公司章程对股权行使、投票规则等重大事项约定不明而引发的诉讼。 十是因“公司社会责任”而引发的集团诉讼或者公益诉讼。中石油吉林公司因爆炸而污染松花江水,导致哈尔滨史无前例的停水事件必将引发赔偿诉讼。 十一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法律禁止的期限内非法买卖股票 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是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诉讼。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投资者可以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是因内幕交易而引发的诉讼。内幕信息人员因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是因操作市场行为而引发的诉讼。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因欺诈客户而引发的诉讼。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新型诉讼,在2006年1月1日“两法”正式实施以后,必将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对人民法院而言,高法应当积极应对,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配备精通公司法的人员,确保公司诉权的实现。而对于那些习惯了在约束失效环境下腾挪的上市公司,诉讼风暴已经山雨欲来。 作者为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