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侵犯商业秘密案终裁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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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1:3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江燕 日前,经浙江省中院终裁判决,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告胡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11月21日,巨化股份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终审的刑事裁定书,维持判处胡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原判。
据了解,胡某为原巨化股份电化厂PVDC项目课题组组长、开发科科长。浙江省中院审理认为,胡某明知巨化公司的PVDC胶乳技术属商业秘密而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11月8日浙江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