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宏峰拟10送2.8股 方案彰显大股东诚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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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11:53 证券时报 | |||||||||
股改保荐代表人认为,方案三方面彰显大股东诚意 本报讯(记者 刘玉萍)内蒙宏峰(资讯 行情 论坛)今日发布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公司的保荐机构联合证券股票公募融资一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李俊旭认为,公司单一的送股方式和10股送2.8股的对价虽在众多股改公司的方案中并不显得特别,但从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国恒的受让成本、本此公司股改采用的流通股股价测算依据远远高出公司收盘
第一方面,据李俊旭介绍,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4年5月受让内蒙宏峰大股东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的150249440股国家股股权的价格是每股2.274元,而目前公司的股价仅为2.70元,由此可见深圳国恒对内蒙宏峰重组的成本比较高。但公司本次实施股改,深圳国恒从大局出发,为了公司的发展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并支付对价,表明了其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第二方面,李俊旭认为,内蒙宏峰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测算流通股股价依据是,截至2005年10月31日,内蒙宏峰二级市场股票累计换手率不低于100%,股票交易均价为2.97元,此价格远高于公司2005年11月18日收盘价2.70元,以此价格为流通股价,目的是保证股权分置前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失。从理论上讲,据测算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应当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每10股流通股1.8股。但非流通股股东经协商一致,将流通股股东获付比例确定为每10股流通股获付2.8股,就是为了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方面,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将承担包括财务顾问费、保荐费、律师费、沟通推介费、媒体宣传费等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费用。 基于以上分析,李俊旭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高于理论上股权分置改革对流通股股东带来的利益损失,对价安排合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