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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发展长园新材调整股改方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1:26 证券时报

  本报讯(记者 蒋晔 袁立波) 今日,中海发展和长园新材发布公告称,经过沟通,对价方案做出调整。中海发展对价由10送2.3股提高到10送2.9股,并对承诺的减持价格进行了调整;长园新材公告称,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出调整,包括对价的调整以及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调整,其中支付的对价由10股送3股调整为10股送3.3股。

  根据中海发展的新方案,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2.9股。此外,中海
集团还提高了所持股份减持价格的承诺底限。按照原方案,在股改实施36个月之后的24个月内,集团所持股份如上市交易,则出售价格不低于股改方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流通A股收盘价的120%;而在新方案中,这一价格底限提高到了150%,即9.38元。

  长园新材修改后的方案与原方案的对价安排相比较,其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由每10股送3股调整为每10股送3.3股,对价支付总额由750万股调整到825万股。

  在原定的对价安排中,四家自然人非流通股股东许晓文、鲁尔兵、陈红、倪昭华需要承担的对价总额为24.2468万股,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协商决定,该部分对价由长和投资与深圳国投按持股比例承担,其中长和投资承担15.7035万股,深圳国投承担8.5433万股。在新调整的方案中,许晓文、鲁尔兵、陈红、倪昭华需要承担的对价总额提高到26.6715万股,由长和投资与深圳国投按持股比例承担的对价也相应提高,其中长和投资承担调整为17.2739万股,深圳国投调整为9.3976万股。

  在新调整的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法定承诺保持不变,即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但在新方案中,增加了长和投资的承诺,表示自获得流通权后二十四个月内所持股份不上市挂牌交易;前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长园新材总股本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此外,许晓文、鲁尔兵、陈红、倪昭华也新增加承诺,表示自获得流通权后二十四个月内所持股份不上市挂牌交易。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认为, 方案的调整是在长园新材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长园新材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改革思路;长园新材非流通股东有能力履行相关承诺。东方证券愿意继续推荐长园新材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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