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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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6:03 证券时报 |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4股股份及现金2.71元。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和现金不需要纳税。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2005年11月17日。 4、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5年11月18日。 5、自2005年11月18日起,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日期:2005年11月18日。 7、自2005年11月18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首钢股份”变更为“G首钢”,公司股票代码“000959”不变。 8、公司股票及可转债将于2005年11月18日恢复交易,同时公司可转债恢复转股;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至此方案实施完毕。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1月9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4股股份及现金2.71元。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和现金不需要纳税。 3、获得对价股份的对象和范围:截至2005年11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首钢总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首钢总公司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24个月届满后12个月内, 首钢总公司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首钢股份总股本的5%,在该期限内减持价格不低于4.28元/股(在公司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变化时进行相应除权)。如有低于减持价格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2)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年,首钢总公司在首钢股份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现金分红金额不少于首钢股份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80%。 首钢总公司保证: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首钢总公司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首钢总公司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股票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情况如下: 1、股份对价支付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票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2、现金对价支付办法 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现金于2005年11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股份结构变化 截止2005年11月14日,公司总股本为2,310,427,803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非流通股份为1,9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83%,流通股份350,427,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7%。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434,530,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1%,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875,897,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19%。 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 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六、相关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附注: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24个月届满后12个月内, 首钢总公司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首钢股份总股本的5%,在该期限内减持价格不低于4.28元/股(在公司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变化时进行相应除权) 七、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10-88293727 联系传真:010-68873028 联系人:范晓江 范永成 联系地址:北京石景山路99号 邮政编码:100041 八、备查文件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公告;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14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