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朝华科技及相关人员公开谴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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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3:48 证券时报 | |||||||||
关于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明: 1、2004年度,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向控股股东———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累计
2、2004年度,朝华集团对外担保发生额累计为102,748.98万元,占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3%,其中向关联方———四川西昌电力(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9,000万元。朝华集团对上述事项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朝华集团2004年8月6日公告称,因申请贷款将其持有的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712.90 万股质押给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经查明,朝华集团于2004年7 月27日与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签署了《质押合同》,以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90万法人股股权出质为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9,500万元提供担保。朝华集团对于上述事项没有如实披露。 3、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朝华集团将15,31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朝华集团对该募集资金变更事项没有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朝华集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9.3、9.8、10.2.5、10.2.8、11.2.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张良宾、李众江、郝江波、张放,原董事谭启、张斌、祝剑秋、冯德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张良宾、李众江、郝江波、张放,原董事谭启、张斌、祝剑秋、冯德荣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11月14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