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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对还款的异议申请获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5:55 证券时报

  本报讯 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裁定新太科技(600728)对该公司的一项贷款的强制执行表示异议理由成立,对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2005年7月,新太科技对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申请广州市公证处强制执行公司归还1600万元贷款一事,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新太科技认为在兴业银行的该笔所谓贷款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在侦察中,在没有侦察终结或作出结论前,该公司不
应对此承担责任,同时,广州市公证处的《执行证书》亦未送达该公司,因此请求对该《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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