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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应细化保护价支付程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12:16 证券时报

农产品应细化保护价支付程序

  □深圳专家办胡良

  农产品(资讯 行情 论坛)方案的推出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关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核心理念,给予了流通股股东明确的市场预期。如果该方案通过并得到广泛应用,将有效地防止部分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权分置再次侵占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企图,从而实现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公司管理层“多赢”。

  不过,农产品方案虽然大方向正确,但操作细则上还需完善。根据农产品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12个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所有流通股股东有权以4.25元/股的价格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如果农产品业绩大幅提升,流通股股价高于承诺的保护价(4.25元),自然是最理想的,蛋糕做大了,实现多赢。但是,如果由于业绩原因或其他市场系统性估值原因,流通股股价达不到承诺的保护价(4.25元)。由于资本市场的特性,流通股股东一定会将持有的股份基本全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甚至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能达到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出现,有必要完善相关细则。建议另外补充两条细则。

  第一条:承诺的流通股保护价(4.25元)的支付程序。

  建议如下:进入承诺期后,采用连续运行五个交易日,停牌一天。第一回叫价:如果连续5个交易日股市收盘价高于流通股保护价(4.25元)以上,非流通股实现全流通;否则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流通股每股含权0.2元(该含权完全由非流通股东支付),相应的流通股保护价降为4.05元。第二回叫价:如果连续5个交易日股市收盘价高于流通股保护价(4.05元)以上,非流通股实现全流通;否则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流通股每股含权0.4元(该含权完全由非流通股东支付),相应的流通股保护价降为3.85元。第三回叫价:如果连续5个交易日股市收盘价高于流通股保护价(3.85元)以上,非流通股实现全流通;否则,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流通股每股含权0.6元(该含权完全由非流通股东支付),相应的流通股保护价降为3.65元。依此循环,直至非流通股实现全流通。

  流通股股东确保获得每股保护价4.25元(该保护价实际由每股流通市值与每股含权组成)。相当于非流通股东用部分现金和全流通时的股票支付承诺的保护价(4.25元),确保流通股的基本利益。

  第二条:进入承诺期,非流通股股东有权在证券市场购买本公司的流通股。

  如果补充了以上两条细则,一方面流通股的基本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决策,确保非流通股东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从而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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