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工作“基本法”出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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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10:39 证券时报 | |||||||||
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记者 李巧宁)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详见第11版)日前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工作指引》提出,上市公司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遵循充分披露信息等六大原则,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工作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应遵循充分信息披露原则。与现行强制信息披露相比,《工作指引》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具主动性和自愿性、披露渠道更为广泛,更强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公司除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外,还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对公司的有关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上市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沟通途径。 《工作指引》建议,上市公司可以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同时要求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信息采集制度以及制订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规范,促使投资者关系工作走向正轨。 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是上市公司的一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关系工作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沟通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工作指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观察人士指出,《工作指引》的颁布施行,是中国证监会贯彻落实“国九条”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正采取措施不断强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将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于促进我国股权文化的建设和市场诚信的塑造,形成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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