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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金正的公司治理结构 要制衡私人受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17:49 《英才》

  口述·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宁向东/整理·长弓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整个案件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股东之间的斗争。大股东和二股东为了公司控制权进行争夺,这是非常正常的。股东所占股份的百分比,只是在分红时起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每个股东对公司的
运营能产生影响,尤其是一些零散的决策权,总是掌握在某一个股东手里。

  零散决策权必将带来某些私人受益。比如采购时,某样原材料可以1元钱购买,也可以1.5元购买,具体负责采购者可以举出一万条理由,说这样东西是1.5元购买的,作为第三方很难监督和评估。于是因此产生的0.5元私人受益,就装进了拥有零散决策权的人的口袋里。这个问题在任何公司都不可避免,问题是这种私人受益到底进谁的口袋?这就是值得股东们争执的事情。当几个关联公司都控制在一个人手里时,这个买卖合同实际上是自己在和自己订合同。可以通过订一个很高的价格,把利润从自己持股比较低的公司,转移到自己持股比较高的公司。

  第二个层面,中国企业往往形成类似于企业集团的紧密关系。从正面看,这样容易让企业之间同舟共济,让资金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内部循环,互相共同支撑。但麻烦的是,如果有一个公司是上市公司,还有其他的投资股东,就存在着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

  第三个层面,公司修改法中提到,现在存在着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关联的公司,每一家都是有限公司,如果公司破产,投资方仅以投资的限额承担责任,可能会诱导人们去滥用它。于是有些人把它作为融通资金的渠道,然后把它搞破产。破产后,只是以投资限额来承担责任,其实利益早就已经被转走了,从上市公司转到了非上市公司。

  金正万平这个案件,可能三个层面的问题都有,他们混在了一起,所以我们应该一一剥清,才能还原事实。但要剥清很难,因为取证很难。

  如何保障股东之间斗争的合理合法性?第一、要符合《公司法》;第二、通过公司章程做一个好的约定;第三、对私人受益有一个好的制衡。因为私人受益毕竟进入了一些个人的口袋,要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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