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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联谊案再起波澜 案外人士搅局执行被迫延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17:31 21世纪经济报道

大庆联谊案再起波澜案外人士搅局执行被迫延后

  本报记者 刘诗颖 上海报道

  备受瞩目的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论坛)(600065.SH)虚假陈述案已进入最后的执行程序,与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类似,本案执行再起波澜。

  记者从受理此案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哈中院原本将拍卖大庆联谊控股股
东黑龙江省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房产来支付赔偿款,不过由于案外人的介入,即将启动的拍卖程序将要推迟。

  案外人已就房产的归属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复议,这使大庆联谊案的执行再遇波折。不过,哈中院执行局的邵伟告诉记者,根据哈中院掌握的材料,此自然人——李玉强与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的买卖关系不存在,缺乏必要的证明。

  参与此案的原告方代理律师——上海国浩律师集团的宣伟华表示,案件从胜诉到执行,对中小投资者维权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不过,从案件的经过和存在的问题来看,中小投资者维权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半路杀出程咬金

  根据黑龙江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8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大庆联谊赔偿金额约为883.7万元,承担受理费20.6万元,申银万国对433起案件(赔偿金额60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大庆联谊因为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2003年、2004年连续亏损,今年4月1日启动了退市风险警示。投资者能否如数拿到赔偿款,如何不让胜诉判决变成一纸空文于是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2005年6月9日,首批98万元的执行款交付到投资者手中,知情人士透露,其他胜诉方的赔偿款也将陆续发放。

  由于大股东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占用了上市公司2亿多元资金,因此,大股东同意将名下部分房产交予上市公司抵债。上述人士告诉记者,原本进入拍卖程序的北京市的一处房产就是这样得来的,该房产本身价值超过千万,且变现方便,是上市公司为数不多的优良资产之一。

  不过,好事多磨,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案外人——自然人李玉强在6月向法院提出异议。6月10日,哈中院驳回了他的异议。6月15日,执行局送达了此文件。7月1日,他又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了复议。

  邵伟告诉记者,虽然启动拍卖程序遇到了一点波折,可根据掌握的情况来看,李玉强与房产所有者之间并没有进行实质的买卖,高院驳回复议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可能只是拖延执行时间的一种方法。

  记者多次致电*ST联谊询问此事,公司证券部表示,此项事情由董秘柴铭负责,不过董秘与证券事务代表当时都不在公司办公,没有人能负责解答此事。

  三年坎坷维权路

  宣伟华律师告诉记者,在维权的三年多时间里,大庆联谊不仅成为“1#zhPoint#15通知”(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国内首批受理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也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例采用共同诉讼,第一个由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第一个预期能够执行到位的案件,它的胜诉对中小投资者维权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

  不过,在已经有纲领性法律出台的情况下,此案的受理仍然一波三折。宣伟华告诉记者,当初她代理的原告是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请求立案的,但在2002年3月29日第一次交诉状时,没能立案。经过多方奔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的1月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共同诉讼的形式才予以确立。

  并且,在大庆联谊一案中,倡导的共同诉讼虽然得到确立,但不够全面,共同诉讼的优越性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而在大庆联谊案的受理过程中,共同诉讼的人数被人为限定为20人。宣律师表示,哪20人可以组成一个共同诉讼主体,他们如何组织?这20人又怎样选定诉讼代表人?这是很困难的一件事。这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给律师增加了代理难度,失去了共同诉讼节约成本的初衷。

  重新分组也进一步延长了诉讼的时间,这不仅使投资者、律师消耗了太大的成本,而且也使作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失去了可赔偿能力。

  据她介绍,大庆联谊一案在法院、律师多方的努力下,还算是把时间给抢回来了,而类似的虚假陈述案件,由于时间上的关系,很多都错过了立案的期限,更不要说审判执行了。到目前为止,大庆联谊不仅是中小投资者维权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案,这不能不令人感到忧虑。

  案件启示

  作为国内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虽然存在诸多遗憾,但大庆联谊案的起诉、受理、审判、执行进程仍给法律界留下了可贵的经验。

  宣伟华律师表示,作为共同诉讼的倡导者,自己从实际的操作中体会到,在受害人人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主动发出公告登记式的代表人诉讼应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宣告诉记者,在大庆联谊共同诉讼的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中小投资者由于错过了时间,或者没有注意到律师的征集函,而错失了获得赔偿的机会。

  在今后的类似案件中,可以采取有步骤的策略,逐渐尝试登记式的代理人诉讼,将中小投资者维权向深层次推进。

  同时,在大庆联谊案中,出现了另一个尴尬的现象。在证监会2000年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认定中,是当时的高管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而到了执行阶段,则是上市公司为高管买单,为大股东买单。

  宣律师表示,高管违法违规最后由上市公司掏钱,这是不公平的,这是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备而造成的尴尬。由于股东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失,使得莫名受到损害的现有股东不能行使向肇事高管追偿的权利。

  而此项法律盲点在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已有体现。修订草案第七十条显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第七十一条显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宣律师表示,在新的法律下,受到损失的股东可以发起股东代表人诉讼,任何一个受害人的损失都能得到完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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