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资转让阳光作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08:27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2003年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了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两年以后的7月1日,备受各方关注的《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四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须进场阳光交易。此外,四川还专门针对3号令没有涉及的,而四川及西部地区特有的招商引资形成的产权协议转让以及对建立国有资产
经营预算作出了规定。 阳光交易体现“三公” 据四川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暂行办法》,四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实施阳光作业。《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交易的程序分别为申报、审核批准、信息发布、交易方式确定及实施、交易鉴证、签订产权变更合同等步骤。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受让方和产权交易等从业人员违反了《暂行办法》,将被终止转让行为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无效。 在《暂行办法》规定的转让程序中,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尤其令企业国有产权的“买主”关注。按照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媒体及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布,信息公布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这将有利于社会公众获得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知情权,以及让受让方和潜在的买主有足够的时间和充分的条件对转让方展开尽职调查。 在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以后,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交易,一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焦点,交易方式直接关系到国资是否流失和保值增值。四川省国资委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竞价转让、拍卖转让、招标转让、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任何一种方式都将力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协议转让须经省政府批准 “协议转让也是产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四川企业产权特别是股权的复杂性以及受让方的要求决定了协议转让是必须要的一种方式”,针对四川及西部地区大量存在的由于招商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四川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对协议转让方式表示了肯定。因此,《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企业实施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政府通过向境内外招商引资中,引入对四川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合作者和项目,应到产权机构公布信息,并征集合作者。如形成竞争机制的,可通过竞争选择合作者;如确属不适应采用市场竞价的,由省级招商引资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盛毅认为,在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处于战略考虑或者受让方具有技术、资金和发展潜力,协议转让价格并非一定就是价格越高越合适。但是,审批权确定在省政府,这样就杜绝了暗箱操作和国资的流失,弥补了国务院3号令中没有专门规定的盲点。 探索建立国资经营预算体系 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国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监缴,并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所出资的企业设立专户管理。据悉,日后四川还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将其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有人认为,这是否意味着国资委开始向财政说“不”了?国资委是否与财政部门开始利益博弈? 盛毅认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国家用于国有资产经营方面支出的预算。早在几年前,国家就已提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等,支出主要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如国家财政给中行、建行的注资)、经营性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其它一些支出。盛毅认为,目前,财政、国资、银监、保监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基本已经明确。“把国资经营收入和一般财政性收入分开,有利于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这样更全面准确考评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状况,才能更全面考核绩效,是符合国资监管方向的。” □本报记者 孙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