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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股改方案尊重历史尊重现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16:00 证券时报

东方明珠股改方案尊重历史尊重现实

  □周到

  东方明珠(资讯 行情 论坛)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与众不同。它的主要内容为:发起人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8785.6594万股,即流通股东每持有10股股票可获得4股股票;持有3682.73万股的募集法人股东,既不支付也不获得对价,但所持股票在12个月以后拥有流通权。东方明珠非流通股东中募集法人股东的待遇,值得关注。

  东方明珠对募集法人股东的待遇,反映了尊重历史的态度。东方明珠募集法人股,是在1992年以与社会公众股相同的价格认购的。按当时地方上的规定,社会公众股由包括部分公司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认购,募集法人股由企业认购。前者可以流通,后者暂不流通。而发起人股则以面值认购,并暂不流通。东方明珠的原则是:发起人股东需支付对价、募集法人股东无须支付对价。这实际上是对当时认股成本差异的重视。由于政策的原因,长期以来东方明珠募集法人股东的利益,并没有充分地得到维护。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要放眼未来,但如果割断历史,很有可能偏离是非标准。

  东方明珠的募集法人股,是有代表性的。1992、1993年发行的上海本地公司,普遍存在与东方明珠类似的情况。试点公司中的申能股份、宏盛科技等,均有相同情况。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行后,存在类似情况的上海本地公司更达60家左右。东方明珠推出的募集法人股东待遇,是否会对存在类似情况的上海本地公司起示范作用,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流通股东原来预期这部分非流通股是不流通的。现在要改变预期,就期望获得对价。那么,东方明珠的这种做法,是否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呢?上海本地公司的募集法人股,大部分为相互持有。募集法人股的间接持有人,也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如通过甲上市公司持有乙、丙上市公司募集法人股。一旦让募集法人股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事实上也会间接侵害这部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东方明珠推出的募集法人股东待遇,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细微区分。

  东方明珠推出的募集法人股东待遇,也对股权分置改革提出了新的课题。面临这类情况的,不仅仅是1992、1993年发行的上海本地公司。绝大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包括发起人股在内的非流通股,认股成本与社会公众股是一样的。那么,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是否需要让非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呢?

  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尚未进入试点。股市中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上市公司有近百家。它们与1992、1993年发行的上海本地公司的差别是:前者的非流通股认股成本相同,后者的募集法人股仅占小头。因此,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如何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东方明珠是第一家提出让一部分非流通股东不支付对价的公司。东方明珠方案表明,股权分置改革无法搞一刀切。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非流通股东、流通股东通过谈判,形成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方案,这是好的结果。但从市场对个别公司不甚满意的情形看,要想很少支付对价甚至不支付对价就获得流通权,谈判破裂几乎是必然的。

  (作者单位:西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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