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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欲搅局未成 新的集团顺利入主旭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3:29 第一财经日报

第三方欲搅局未成新的集团顺利入主旭光

  本报记者 胡冠中 发自上海

  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的集团”)入主旭光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600353.SH)一度出现了第三方京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京博资产”)搅局的情况,然而法院的一纸判书宣告了京博资产此计划的“流产”。

  旭光股份近日收到二股东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腾实业”)通知,告知与新的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京博资产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案,已于2005年6月13日开庭审理。

  据了解,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京博资产与国腾实业一直就转让股权事宜进行磋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京博资产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国腾实业与新的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国腾实业在与京博资产协商未果之后,与新的集团签订的,并不侵犯京博资产的权利。因此,京博资产以该协议侵犯其权利为由,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有关规定,法院驳回原告京博资产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国腾实业与新的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曾与京博资产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国腾实业有意将其所持有的旭光股份的法人非流通股转让给京博资产,双方明确了股份转让事宜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并约定协议自双方谈判终止之日起失效。

  2005年4月16日,旭光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国腾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在旭光股份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新的集团,公司实际控制权将发生转移;之后的4月25日,京博资产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定新的集团与国腾实业之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认定京博公司与国腾实业之间的协议有效;3天后(即4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决定立案。除此之外,旭光股份董事会未发现京博公司与国腾实业签订与旭光股份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对此,旭光股份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未发现诉讼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或效力等同于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因此该股份转让诉讼不会影响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出让方与收购方之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和履行。

  业内人士分析,京博资产在已经退出收购的情况下起诉国腾实业应该有深层次的原因。有知情人士指出,旭光股份管理层目前出现了较大分歧,此事事关公司高管的两大派别。旭光股份某些高管之所以在此时引入新的股东,正是为了与另一部分高管对公司控制权进行博弈。

  据了解,在此次收购中,新的集团将收购旭光股份二、四、五、六大股东所持全部股份。收购完成后,新的集团持股将超过目前第一大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从而取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中,国腾实业拟转让给新的集团的股份有1944.3556万股,占旭光股份总股本的20.46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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