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有独立性吗——董事长转任独董问题的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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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13:16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金名 深发展(资讯 行情 论坛)(000001)董事长转任独立董事的风波,以监管部门发出异议函、深发展上周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确定董事长改任董事告一段落。不过,市场关于董事长能否转任独董问题的争议并未停息。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除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认定的人员之外,有五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其中第一类人员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第四类人员是指“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市场争议的一个焦点就在于,担任董事长是否属于在上市公司“任职”? 一种市场观点认为,所谓“任职”,应当是指在企业内担任行政职务。按照这一标准,若上市公司董事长并未兼任公司行政职务,通常不应被认为在企业内任职,该董事长辞职后即转任独立董事应当没有任何障碍。深发展的情况相对比较特殊,它作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其董事长属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并须通过银监会任职资格审核。 但即使未兼任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行政职务,上市公司董事长离职后随即转任独立董事的合理性依然让人质疑。不仅仅是董事长,一些按照西方董事分类标准可被列为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的,并不在公司任职,其转任独立董事也存在同样的困惑。 中国的情况相当特别,董事长通常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虽然不出任相关企业的行政职务,有的却往往在该企业专职工作,似应当视为在企业内“任职”。有人还为此提出,看董事长或董事是否在大股东、上市公司、下属企业领取薪酬(不包括董事津贴),或许是比较好的“任职”判断标准之一。 一些法律专家则认为,应当多从独立性角度来考察问题。在国内,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及相关董事通常是由大股东提名或委派,转任独立董事后,其独立性恐难保证。并且,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东将成为公司的主体,证券市场上很多上市公司被“掏空”的事件都是大股东意志的具体体现,即使在不兼任行政职务的情况下,人们也很难认定董事长或相关董事并不代表大股东或某个利益团体。因此,以“任职”为标准,就会把大股东当成外部人,把被聘任的高管当成内部人,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无法让人接受。 事实上,西方的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并非都是独立的,比如外部董事可能是与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其转任独立董事就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其实,《指导意见》里的相关规定也是从独董的独立性出发的,但具体所列出的五类人员可能并不全面,比如相关董事或其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之间存在着较大金额的交易关系,甚至与大股东之间存在第五类人员所列的某种服务关系,该董事按规定亦可能不受限制地转任独立董事,似有所不妥。 鉴于《指导意见》禁止的第七类人员为证监会所认定的人员,且两所发布的《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亦有利于社会监督,面对上述情况,人们应当多问一句:“他能保持独立性吗?”问题或会迎刃而解。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董事长、董事转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减少市场争议与困惑,让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独立监督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