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隆平高科对本报记者正式澄清,有媒体报道其重庆分公司涉嫌销售劣质种子一事,经多方查证表明属于报道失实。
据该公司董秘彭光剑介绍,重庆分公司根本不存在销售劣质种子的行为。事实是,公司与山西省农科院谷子所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为山西谷子所在重庆地区取得独占销售权的潞玉13杂交玉米种子代为发货,即按山西谷子所的指令将潞玉13发往山西谷子所在重庆的
客户,隆平高科重庆分公司并不产生任何经营行为。记者在彭光剑提供的一份2003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的《委托发货协议》看到,无论是否盈亏,隆平高科仅仅只是获得山西谷子所支付的仓库占用费用每公斤0.15元(按实际销售数量计算),并且由隆平高科协助山西谷子所做好打假维权工作。
隆平高科出示的重庆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该局处罚的当事人是李自强和古大于个人,而非隆平高科,案由分别是古大于销售劣质种子案和李自强销售劣质种子案。根据事实和法律,重庆市工商局所辖丰都和垫江工商局对李自强和古大于分别处以3万元和2.1万元罚款。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发送的对象也是李自强和古大于个人,而非隆平高科。
事件发生以后,隆平高科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该事件,目前,所有问题玉米种已全部被召回,并退回山西省农科院谷子所开发公司。
作者:记者 赵碧君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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