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三大争议焦点一一作答
案件回放
法制日报5月31日消息2003年6月30日,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歌华公司)发出一封致北京有线电视用户的通知,通知中注明,根据北京市物价局的批复,从7月
1日起,每户有线电视用户缴纳的有线电视费,从每月12元涨到18元。
2003年7月16日,何俊女士发现银行账户上被多扣了6元钱后才知道涨价的事情,她认为歌华公司单方面涨价,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当日即诉至法院,请求退回多收取的6元钱,并在此后追加的诉讼请求中要求,退还擅自收取的2003年8月至10月共54元的有线电视收看费并向其赔礼道歉。
2005年4月6日,该案在北京市崇文区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双方当事人主要围绕依据的合法性以及消费者的三大权利激烈交锋。(见本报2005年4月7日第三版)
30日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歌华涨价案一审有了结果,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收取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已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复,被告按批复收取原告的有限电视收看维护费,不属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是否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崇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面对广大用户的有线电视经营商,通过媒体形式公告自2003年7月起调整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可视为向被告履行了告之义务。
原告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受侵害?
法院认为,双方收视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在原告知道被告提高收费标准后,原告随时都享有与被告解除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的解除权,而原告未采取向被告书面明示或拒付有线电视收看费等方式予以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是不是强制交易?是否侵害了公平交易权?
2003年8月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是否继续履行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函后,也没有表示解除有线电视收视合同,因此认定双方按调整后的有线电视收看费标准继续履行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
综上,原告提出的被告7月份多收6元有线电视收看费,又擅自收取8月、9月、10月有线电视收看费侵害了其知情权、自主选择服务权、公平交易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双方属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赔礼道歉不是合同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我要上诉
原告何俊在法庭上略微有些激动,当庭提起要上诉。宣判后,她对记者说,这样的结果她已经预料到了。如果她赢了这个官司,歌华今后的运营将成大问题,而且北京有线电视用户都来诉讼,社会就不稳定了。但是她认为自己的法律依据充分,证据也充分,现在只有通过上诉才是获得公正判决的惟一途径。
原告代理人:调价应该让民心安
两天前,原告的代理人王立堂已经预测出判决的结果。他说,这个案子他知道一定会输的,现在只是急着想知道法院究竟以什么理由作出判决。他说:从国家经济发展而言,有线电视费的调价势在必然。价格调整中难免会出现消费者与经营者、市民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矛盾,如果在价格调整中妥善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市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到两个调整的双赢,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体现出政府文明执政的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稳定的根本是民心,只有民心稳定才是真正的社会稳定。
链接一:各方观点
有专家提醒,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相配套,公益诉讼终究只具有新闻价值或唤醒民众自我保护的教育价值,而难以具有政策价值,应尽快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有市民表示,虽然只为了6块钱,虽然这官司没有赢,但这官司打得痛快。现实中,这样的公益诉讼多数都以败诉告终,老百姓关注了其实就算赢了。不管诉讼的结果如何,这种诉讼对推动相关制度建设的发展都会起到作用。
链接二:有关法规
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和广电总局联合颁布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各地召开听证会调整有线电视的收视费,以消除收费环节障碍。
作者:法制日报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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