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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梨股份遭到谴责 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03:41 第一财经日报

香梨股份遭到谴责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

  本报记者胡冠中发自上海

  昨日(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对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现象的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有限公司(600506.SH,下称“香梨股份”)及董事长冯国胜等人进行公开谴责。

  香梨股份被上交所谴责所涉事情共有两项。

  2004年底,香梨股份向关联人巴州香梨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香梨置业”)购买已建成的办公楼3222.36平方米,价格1282.50万元;接待别墅793.63平方米,价格223.12万元;小康城美食街14605.68平方米,价格8763.41万元,共计10269.03万元,占上市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

  据了解,香梨置业是经上市公司香梨股份2002年4月2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成立的,法定代表人为罗卫国,而此人曾在2004年8月4日前任香梨股份副总裁。

  按《上交所交易规则》10.1.6条的规定,香梨股份与香梨置业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是香梨股份未就这一交易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香梨置业成立后,相继在新疆库尔勒市对育花路商业步行街及梨乡南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了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库尔勒市又有多个大型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而此时库尔勒市的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已非常激烈,香梨置业的期房销售和梨乡南路的项目开发面临很大困难,短期投资效益难以体现。于是,香梨股份决定放弃在库尔勒的房地产行业的竞争。

  就这样又带出了另一起未曾及时披露的事情。

  2004年12月20日,上市公司就香梨置业股权转让事宜,在2003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与受让人姚来国、朱忠臣、蔺青三个自然人又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追加转让价格445万元,这一转让价格增加了上市公司转让收益并占上市公司2003年净利润的27.6%,香梨股份也未就这一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香梨股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董事长冯国胜、董事李胜利、杜黎源、张强、阿米娜、张素云,独立董事于建嵘、马利平、赵方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上证所据此对香梨股份及责任人进行公开谴责。

  上证所同时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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