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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购背后是否有委托人?实达集团承认确有其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 09:4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证券时报讯(记者袁立波)信托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很多案例被指是受人之托,但都查无实据。今天,实达集团(600734)一则迟到的公告承认确有其事,从而使国内第一起利用信托资产委托收购上市公司事宜浮出水面。

  事情还得从2000年10月说起。当时,实达集团第二大股东富莱德公司曾和盛邦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实达集团5151.78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5%),作价
每股1.75元转让给盛邦公司,转让总价9000万元。转让协议还约定,在盛邦公司支付60%的股权转让款后,富莱德公司将股权委托给盛邦公司管理。后来,盛邦公司支付了7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富莱德公司履约将股权委托给盛邦公司进行管理,盛邦公司相应享有托管股份的股东权益,并成为实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但到了2003年8月,盛邦公司以其长期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为理由,表示不能再对外投资,并找到新华信托,委托新其代为持有实达集团的5151.78万股股份,并签订信托合同。为此,盛邦公司要求富莱德公司将这些股权转让给新华信托。其后,富莱德公司答应了盛邦公司的请求,并于2003年12月8日再次与新华信托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与三年前和盛邦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基本相同。但在信息披露中,对盛邦公司委托新华信托代为购买上述股权这一重大细节未予披露。

  2004年8月23日,国资委批准了富莱德公司与新华信托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但同时规定有效期限只有6个月。

  实达集团在今天的公告中称,直到日前公司收到富莱德公司的来函,根据来函内容显示才获悉事情的缘由。对此,实达集团和盛邦公司进行了联系,要求其对此事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盛邦公司尚未作书面答复。

  截止目前,富莱德公司与新华信托的股权转让还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但是批文的有效期限已过,转让已经失效。实达集团表示,现已要求盛邦公司与富莱德公司妥善处理股权转让,争取及时解决。

  实达集团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58元,跌5.84%。(来源:证券时报袁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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