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了三年的惠税如今出现变化
金宇集团(600201)公告称,公司于2004年12月接到呼市地税局下发的《呼和浩特市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征金宇集团生物制药厂、内蒙古双歧药业股份公司税款的通知》,要求公司所属生物药品厂补缴2002年度及2003年1-9月税款,追征税款金额共计3097万元。
根据公告,呼市地税局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就《审计署关于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精神下发这一通知的。
公告说,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生物药品厂于2001年1月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内政发[2001]60号文件精神,经呼市地税局审核,公司生物药品厂符合该文件第五条的税收优惠规定,并下发了《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公司所得税的批复》,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生物药品厂享受2001年至2005年度共计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公司执行该项优惠政策已经三年有余。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文中对税收优惠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的精神制定,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仍依照该文件精神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上予以免、减优惠。
从时间上看,自公司2004年12月收到追征税款通知至今,已过了三个月,表露出此事给公司造成的压力。公告显示,公司董事长及财务总监已就此事与内蒙地税局、呼市地税局以及呼市政府协调,并向自治区分管财税的领导以及呼市市委、市政府打报告,恳请尽快协调解决。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的《协调解决金宇公司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至今尚在协调解决过程之中。针对地税局的追缴通知,公司已正式提请上级税务部门进行复议,如果复议失败不排除采取行政诉讼的途径来主张权益。
如果协调、复议失败,公司将被补征部分税款,并对今后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并会造成如下后果:一、追溯调整公司2002年度、2003年1-9月财务报表,将核减未分配利润;二、没有明确2004、2005年度免税待遇如何处理,对今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资料显示,内蒙古生物药品厂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畜用药制造、生物药品制造,注册资本1046万元。2001年,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9454.60万元,净利润2561.64万元;2003年,该企业实现净利润6360.72万元,而金宇集团2003年全年的净利润仅为4415.41万元。2004年2月4日,国家农业部还下发了《关于紧急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生产的通知》,批准生物药品厂生产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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