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飞彩股份替大股东还款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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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09:5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飞彩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000887)昨日披露,相关银行增加了公司的信贷额度,并要求公司用增加的贷款额度帮公司控股股东飞彩集团偿还债务,这直接导致了飞彩集团对飞彩股份的资金占用。有关律师认为,这一做法与现行法律存在多处抵触。 飞彩股份昨日公告显示,2004年末,相关几家银行在授信总额度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了对公司的信贷额度,同时,相应缩减了公司控股股东飞彩集团的信贷额度,并要求飞彩
严义明进一步指出,银行在这种特殊形式的大股东占款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合适的。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合同方恶意串通而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虽然飞彩股份与银行、飞彩集团达成的上述还款协议可以让银行变换借贷关系,减小信用风险,但是,这一协议损害了飞彩股份及其广大股东的利益,因此,也就是无效的,是可撤销的。严义明称,由于还款合同是无效的,因此,银行应该把飞彩股份的还款归还给飞彩股份,而且,如果还款协议给飞彩股份带来了实际损失,那么相关方还应该赔偿飞彩股份遭受的实际损失。 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飞彩集团占用飞彩股份资金余额为2.42亿元,其中包括飞彩股份因上述还款协议而帮飞彩集团偿还的1.3亿元,以及飞彩股份向飞彩集团预付的货款余额1.12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