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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力案的罪与罚 法律惩罚才能真正保护股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14:17 证券时报

山东巨力案的罪与罚法律惩罚才能真正保护股民

  □黄湘源

  刚刚看到山东巨力(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长王清华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而被判刑的消息时感觉有些突然,这样的事与我们相违已经太久,以致听起来真的很像新闻了。其实,早在1999年的12月,红光实业董事长就曾因同样的罪名被提起刑事诉讼。山东巨力堪称“红光第二”。

  《证券法》第175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红光案被提起公诉的时候,当时的媒体评论无不认为:上市公司涉嫌证券犯罪首次被提起公诉,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和法律界意义重大。但最后的判决结果却并不令人满意,虽然主要责任人锒铛入狱,但上市公司却仅仅被罚100万元了事,有关欺诈发行股票应依法停止发行的法律规定并未贯彻到底。

  一样是欺诈发行股票,红光是首发,即通常所说的IPO,而山东巨力则是配股,属于再融资。大体而言,我国股市IPO中的欺诈发行股票罪大多是象红光一样的陈年老案,其中部分已受到行政处罚但基本上都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和股权分置问题一样,这些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被搁置起来。此类案件后来虽然时有发生,例如发行而未能上市的通海高科和“欺诈上市”的麦科特等,但整体上“事故多发频发”的阶段基本上已经过去。但再融资则不同,由于种种原因,圈钱心切的上市公司往往不择手段谋求再融资,而在这过程中,五花八门的欺诈行为更是层出不穷,造假等同儿戏,目前已经成为股市的一大祸害。虽然监管当局也已经认识到适当控制过度再融资的必要性,但如果不拿起法律的武器,仅仅靠口头遣责和行政处罚的“杀威棒”显然是不够的。

  山东巨力成为“红光第二”,其要点并不在于最后的审理结果,而在于刑事诉讼本身对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巨大的震慑作用。对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审判在当前股市不仅具有新闻意义,同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则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造假者终于被绳之以法;二则在于维护股市的正常秩序:没让造假公司坏了股市优化配置和投资回报的规矩;三则在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有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权利,而没有任人宰割的义务,法律作为弱势群体的守护神,绝不能对坑蒙拐骗的犯罪行为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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