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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欺诈配股案山东巨力两原高管判缓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05:37 天府早报

首起欺诈配股案山东巨力两原高管判缓刑

  两名原高管被判缓刑

  山东巨力(资讯 行情 论坛)昨日公告称,公司于28日收到了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司、公司原董事长王清华及原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因欺诈发行股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院刑庭李庭长介绍说,法院是于上周五(25日)作出一审判决的。此前,张传胜被羁押,王清华取保候审。

  据了解,山东巨力及相关人员因涉嫌虚增1999年度利润16145.7万元,骗取配股资格,并于2001年在深交所配股1149万股,共募集资金15971.1万元,在今年2005年1月15日被提起公诉。

  山东巨力1998年上市,上市后连续3年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符合配股条件,并于2001年实施了配股。

  2003年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接替原第一大股东潍坊巨力机械总厂入主山东巨力,随即在2003年半年报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公司2003年7月在对资产负债进行的全面清查中发现:原材料少转成本金额1.04亿元;库存商品盘亏金额2047万元;未入账的应付票据及其他应收款9700万元。公司为更正差错,相应调减存货1.2486亿元、利润等其他账目。该重大变化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

  股民可提起索赔之诉

  “如果山东巨力最终被判有罪的话,那它将面临股民的索赔。”山东圣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兆铭律师告诉记者,“按照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的起始日。股民可以关注此案的最终结果,以便决定是否提起索赔之诉。”

  山东巨力2001年欺诈实施的配股价高达13.90元,而到昨日收盘,其股价仅剩下3.35元,尚不及当初配股价的零头。

  早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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