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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违规担保协议皆无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 09: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背景陈述:日前,新太科技(600728)一项违规担保案获广州中级法院判决,判原告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与新太科技的签订的3000万借款担保协议无效,新太科技承担其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上述3000万借款担保之所以称之为违规担保,是因为新太科技在为其大股东新太新技术向金悦塑业借款3000万提供担保时,并未就此项担保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程
序。而新太科技类似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违规担保总额达4.1亿元之多。

  金悦塑业在向法院提请诉讼时,新太科技曾向法庭答辩称与金悦塑业签订的担保协议无效。法院随后做出了担保协议无效的判决,同时也判新太科技承担部分偿付责任。新太科举这庄众多违规担保案中的首宗判决,对于其他众多违规担保案的审判结果,究竟具有怎样的导向意义?会否是新太科技走出违规担保泥沼的福音?

  上述疑问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有很多投资者向本报公司新闻热线问询。就此,本报记者连线相关各方,希望对众多投资者的疑问给以解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应:记者联系到新太科技董事会秘书潘福久,他表示,此违规担保案被判担保协议无效的结果,对公司比较有利,也是公司在未来解决其他众多未经审议的违规担保一个好的开始;公司组织的律师团会在未来密切关注该案件的执行情况,以对未来处理同样事件有好的借鉴。

  机构评价分析: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业内某资深律师,他就此事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他表示,新太科技上述案件,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新太科技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违规担保合同获判无效,反映了法院已经撤销新太科技违规担保引起的保证责任;而新太科技同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已经不是源于担保引起的连带责任,而是其过错导致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该资深律师还表示,新太科技首宗违规担保案获判担保合同无效,对新太科技众多类似违规担保案的未来审判有重要意义;从法律上讲,如果情况类似的案件,即违规担保合同都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宗案件的无效判决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也就是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同样视违规担保合同无效,然后视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过错情况承担民事责任。

  新太科技昨日收盘价3.94元,涨10.06%。

  (证券时报)(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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