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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天财国际仲裁暗藏风险 纠纷已近四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10:22 证券时报

天大天财国际仲裁暗藏风险纠纷已近四年

  本报讯 (记者 袁立波)日前,天大天财(资讯 行情 论坛)(000836)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合同及信用证纠纷愈演愈烈。今年2月1日,信越公司向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天大天财向信越公司支付补偿款17.2亿日元(合人民币1.36亿元),并要求裁定信越公司无欺诈行为。该仲裁请求通知于3月17日送达天大天财。

  据悉,这场国际纠纷已延续近四年。2001年3月23日,天大天财曾与信越公司签订长
期销售和采购协议,销售和采购的产品为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履约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开证行为中信实业银行。签约一段时间后,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开始大幅下降,在此期间,天大天财与信越公司虽三次修改合同,但信越公司仍不进行实质性的降价,致使天大天财的产品不具有市场竞争性。同时,天大天财还认为,在基础合同和信用证方面,存在信越公司的实质性欺诈行为。

  天大天财认定信越公司有欺诈行为后,在2003年12月31日向天津市高院提起诉讼,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天津市高院于2004年1月2日受理立案,并下达了有关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04年1月7日起,天大天财止付此基础买卖合同项下的、由中信实业银行开出的循环信用证。天津高院裁定后,信越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天津市高院又于2004年3月22日做出裁决,驳回信越公司的异议。2004年5月31日,信越公司又向最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2004年8月31日,最高院对此案管辖权做出终裁,裁决天津高院对天大天财与信越公司及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之间的信用证欺诈止付纠纷享有管辖权,但天津市高院对《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今年2月1日,信越公司聘请5名注册资格在美国的代理律师,向总部在日本东京的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天大天财支付2004年1月1日至今所中止的采购产品账款补偿,对应金额17.2亿日元;同时,信越公司还要求日本商业仲裁协会判定天大天财与信越公司签署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没有信越公司的欺诈行为,仍具效力,应继续执行。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此案属于国际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较大、案情曲折,因此对该案件的审理程序将比较复杂,其相应的裁决时间也将会比较漫长。天大天财预计,信越公司提请的此次仲裁不会对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期后,如果天大天财胜诉,则仲裁结果将对该公司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在未来的审理中,此案最后败诉,则将对该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天大天财前一交易日收盘价5.47元,跌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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