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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光明理财诉讼上诉成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09: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证券时报记者刘骏

  本报讯(记者李东平)*ST光明(000587)今日公告称,在泰阳证券与深圳市圣泉禾实业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公司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湖南省高院裁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据公告,2000年8月16日,泰阳证券与北京德旺达投资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将8000万委托北京德旺达投资代客理财,投资回报率为年率8%。2001年3月1日,泰阳证券撤销该委托,收回2000万元。2001年3月15日,泰阳证券将委托给北京德旺达管理的资金以协议方式委托给圣泉禾,但上述资金或股票由始至今都在泰阳证券深圳营业部的管控之下。泰阳证券与光明集团签订了《担保协议书》担保6000万元。2003年10月20日,泰阳证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

  2004年6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判定:圣泉禾及*ST光明在判决将在泰阳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及资金返还泰阳证券;*ST光明对股票返还之日的股票、资金总值与6000万元之间的差额之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75.053万元,由泰阳证券承担18.053万元,光明集团、圣泉禾与*ST光明各承担19万元。

  *ST光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5年2月25日,*ST光明收到湖南省高院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撤销长沙市中院判决,本案发回长沙市中院重审。

  据悉,发生该8000万元融资行为的原因是泰阳证券欲承揽*ST光明配股承销业务。补充协议中约定,配股余额的利润部分由泰阳证券与*ST光明各得50%,合同涉及受益人*ST光明,因此将*ST光明作为实际融资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ST光明董事会还审议通过《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消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变更股票简称的议案》,该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1818.90万元,已经消除了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情形。(来源:证券时报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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