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日前裁定长沙中院的一审判决因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发回长沙中院重审;公司年报显示,2004年每股收益0.098元,净利润的大幅增加主要是出售股权所获收益
在泰阳证券与深圳市圣泉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ST光明(000587)今日发布公告称,湖南高院日前就该案作出裁定认为,原湖南长沙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因此撤销了长沙中
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长沙中院重审。
公告显示,2000年8月16日,泰阳证券与北京德旺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将8000万元委托给北京德旺达代客理财,投资回报率为年率8%。2001年3月1日,泰阳证券撤销该委托并收回资金2000万元。2001年3月15日,泰阳证券与圣泉禾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将委托给北京德旺达管理的资金(当时已全部变为在六名自然人名下的股票)以协议方式委托给圣泉禾,但上述资金或股票由始至今都在泰阳证券深圳营业部的管控之下。此后,泰阳证券与公司大股东光明集团签订了《担保协议书》,担保6000万元。2003年10月20日,泰阳证券以保证人光明集团为被告,以圣泉禾和*ST光明为第三人,以余下6000万元本金及1400万元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11月5日,长沙中院对泰阳证券深圳怡景路证券营业部的六个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此时该六个账号的股票总额为20739392.81元,总资产22128499.42元。2004年6月25日,长沙中院一审裁定,*ST光明及圣泉禾公司将在泰阳证券深圳怡景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及资金返还泰阳证券;*ST光明对股票返还之日的股票、资金总值与6000万元之间的差额之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ST光明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
公司表示,此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正在重组之中的*ST光明,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ST光明今日也发布了2004年年度报告。据年报显示,2004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9522.84万元,同比下降12.04%;实现净利润1818.90万元,同比上升116.63%,每股收益0.098元。其中,净利润的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重组过程中出售股权获得投资收益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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