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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光董事长学足许宗林 问题高管岂能一走了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05:3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和光董事长学足许宗林问题高管岂能一走了之

  吴力,和光商务(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东北人氏,现于新西兰从事商务活动;许宗林,ST达尔曼(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西安发家,现已举家移居加拿大。

  达尔曼与和光商务远隔万里,许宗林与吴力应该也并不熟识,但从大股东资金占用、董事长长期出境不归、到诉讼缠身、公开谴责……两者路径似乎如出一辙。本报今年2月2
5日曾做过《和光董事长欲演许宗林》的专题报道,指出吴力有可能成为许宗林第二。而据和光商务今日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沈阳稽查局已经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达尔曼早已恶名昭彰,和光商务问题才现冰山一角。吴力会否步许宗林后尘?

  许宗林首创外逃路线图

  2004年4月,达尔曼2003年报首亏1.3亿元并被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意见,股价大幅下挫,公司问题初现端倪。2004年6月3日,因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6月18日,深交所对达尔曼和包括许宗林在内的公司高管进行公开谴责。此时,许宗林长期滞留海外的事实已经曝光,公司自5月起向许宗林连发出了四封信函,要求其回国参加股东大会。6月底,许宗林终于用传真形式向公司发函表示,他本人前往加拿大是从事商务活动,帮助公司海外融资,并承诺于2004年7月15日回国。但承诺时限过后,许宗林并未现身。

  与此同时,达尔曼存在的巨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上市等等问题逐步曝光,相关的银行诉讼、资产拍卖公告频频见诸报端。2005年1月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许宗林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应依法逮捕。经司法机关查实,1996年至2004年7月,许宗林利用职权,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先后从控股的几家公司,以货款往来款名义转走资金4.83亿元,并将部分款项汇入私人帐户。为防止东窗事发,许宗林举家移居加拿大,并于2004年春节后出国一去不归。

  2004年2月24日,达尔曼公布存在退市风险的提示公告。而直接责任人许宗林在掏空了上市公司后却逍遥法外。

  吴力全盘复制

  反观和光商务,这种先兆-寻人-连环危机的许宗林模式似乎正在一步步重演。

  与达尔曼类似,和光商务最初引起市场注意的也是一则预亏公告和对大股东占款及违规担保的连续披露。2004年10月26日,和光商务公告称,由于流动资金紧张、竞争激烈等原因,公司2004年度前三季度出现350-400万元的亏损。在于两日后公布的三季报中,公司再次预计2004全年将出现亏损。这也是吴力实际控制的和光集团在2001年入主和光商务后,公司第一次出现亏损。

  此时,细心的投资者已经发现董事长吴力在其位而不谋其政了。公告显示,自2004年4月14日的董事会议后,吴力就再未在公司董事会议上露面。2004年11月12日,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对董事长长期不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等情况进行说明。2005年1月11日,因和光商务在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担保等方面的违规行为,深交所公开谴责了包括吴力在内的多位公司高管。

  2005年2月23日,和光商务终于对吴力的去向有所交待,公司称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6月30日,董事长吴力在新西兰从事相关商务活动,在此期间授权公司副董事长代为行使公司董事长和董事职权。3月8日,公司再次公告称,吴力以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商务活动繁忙,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为由,申请辞去董事和董事长职务。

  许宗林出逃后引发了达尔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在吴力滞留新西兰的同时,和光商务的财务黑洞也开始曝光。

  问题高管岂能一走了之

  和光商务陷入危机,董事长吴力却长期滞留境外,甚至辞职了事。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和光商务今日公告称,证监会辽宁证监局日前再次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察,并对董事长授权等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不过公司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却极为简单,整改报告称,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长吴力在新西兰从事商务活动,在此期间,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授权副董事长代为行使公司董事长和董事职权。

  吴力能否就此与和光商务撇清关系呢?国浩律师事务所的施念清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讲,吴力在出境期间,授权其他董事代行权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在境外提出辞职,只要获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就能获准,虽然还是公司股东,但公司的后续事项的确是可以不管了。

  专家认为,许宗林之流之所以能为所欲为,原因还是在制度层面。首先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甚至只是一个空架子。达尔曼与和光商务,由于董事长就是实际控制人,所谓的公司治理则完全成了一个空架子。一方面是大权在握,而另一方面则是私欲的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各种违规行为也成了举手之劳。

  其次,违规成本太低,司法滞后。对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们的违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惩处措施有限,谴责、罚款等威摄力不足。

  上海证券报记者 张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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