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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惹上官司 新太科技房产被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09:3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新太科技(600728)今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因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惹上官司,导致其早先注入上市公司但尚未做产权变更的有关房产被法院查封。

  3月7日,新太科技大股东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称对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浙江通普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邓龙龙、翟才忠、胡广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冻
结被告价值33833382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广州中院依据有关规定,查封新太新技术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1-53号首层(含高压开关房)至七层全部房产所有权,查封期限从2005年3月7日至2007年3月6日。

  但据新太科技称,以上房产查封虽然是针对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的,但上述房产实为公司资产。原来,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1-53号首层(含高压开关房)至七层建筑原系新太新技术名下的房产,但在1999年新太新技术将其下属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重组进入新太科技时,已作为出资注入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且新太科技历次财务报告中均将该房产作为公司资产。2002年,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巡检时,此房产尚未做产权变更。因不了解该产权被质押情况(该房产已被公司第一大股东向工行抵押2550万元),新太科技根据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出的《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情况的通报》,一直要求大股东做产权变更,大股东均答复在办理手续。

  新太科技表示,鉴于目前发生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依法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另据新太科技公告显示,有关大股东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拖欠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到期债务一案,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因是担保人曾被列为共同被告。目前,因原告以此案不需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法院已准许。

  此外,新太科技今日还披露,公司与中国电信于2005年3月3日正式签订全国电话信息服务平台三期工程,合同额790万元。此项工程主要为用户提供语音、短信、IP网络接入的增值业务,此项工程的建成将使中国电信全国各省增值业务平台更加协调,增强各地全国联网功能。据悉,中国电信全国电话信息服务平台一期和二期工程均为新太科技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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