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MBO绕过死穴涉嫌违法 对外投资额超过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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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11:54 每日经济新闻 | ||||||||
专家认为,实施MBO的两家投资公司对外投资额都超过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岳敬飞 NBD上海报道 关于张裕(资讯 行情 论坛)MBO事件的争论,并没有随着烟台国资委的“现身说法”而尘埃落定。
昨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向记者表示,代表张裕管理层及内部员工实施MBO的烟台裕华、裕盛两家投资公司,在此过程中对外投资都超过了公司净资产的50%,违反了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投资额度的限制性规定。 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郑?说:“这条规定可以说是所有MBO的死穴。因为如果要合法,管理层设立的新公司注册资本必须超过收购股权所需资金的两倍。张裕的MBO不应该绕过这条规定。” 刚注册即收购“露马脚” 根据去年11月2日张裕A的公告,2004年10月29日,烟台市国资局与烟台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裕华公司)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将张裕集团45%的国有产权转让给裕华公司,转让金额为38799.51万元。而裕华公司,恰恰成立于受让上述股份前一天,即2004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正好是38799.51万元。 裕华公司刚刚注册成功,在很短时间内急剧增加公司净资产的情况几乎不可能,而购买张裕集团股权的价格刚好是38799.51万元,显然超过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 此外,上述公告还显示,裕华公司的出资人为46个自然人和两家企业法人,其中,46个自然人均为张裕公司普通职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7.8%,两个企业法人分别为烟台裕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盛公司”)和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二者分别占裕华公司注册资本的17.2%和45%。 裕盛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7日,注册资本6733.3万元。按照上述持股比例,裕盛公司对裕华公司的投资额为(38799.51万元×17.2%=6673.51572万元),约等于裕盛公司的注册资本6733.3万元。因此裕盛对裕华的投资显然也不符合《公司法》第十二条。 国资贱卖有争议 在备受关注的张裕改制中,管理层和内部职工以38799.51万元获得了张裕集团45%的股权;3个多月后,意大利意利瓦公司买了33%的股权却付出48142.43万元。 这一巨额价差使得张裕的MBO被市场人士怀疑是在贱卖国有股,“接近评估值卖给外资,评估值打六折卖给自己人。” 上周,张裕及烟台国资局都表示,张裕国有股并未“贱卖”,而造成最后交易价差异,主要由三方面的因素所致:一是两次转让所适用的政策不同,前者为了保护职工利益,享受了部分优惠政策;二是两次评估资产的时点不同,对内转让时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3年8月31日,对外的基准日则是2004年10月31日;三是产权转让方式不同,前者是协议转让,后者则采取了市场化的招标方式,使国有出资人获得了20%的溢价。 分析人士指出,如果诚如郑?所言,上述MBO的过程违背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却仍能在烟台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股权转让过户,那么,这一“经过考察论证,烟台市政府确定”的转让,即使没有贱卖国有股,也是非常值得深思和引起关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