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光华解释失声缘由 闭口不提国资委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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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 06: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闭口不提国资委新规定 昨日,本报报道了世纪光华(资讯 行情 论坛)控股股东改制的消息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已一月有余,而上市公司却一直装聋作哑不作披露一事。 今日,公司发布公告称,转让方水电公司已按规定于2004年12月29日在河南省产权交
公司认为,按照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第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即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已经履行。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真的充分履行了吗? 其实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之后,针对《办法》施行以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督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2004年9月份,国资委又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的有关操作有明确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转让方还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不知道世纪光华为何对这一规定视而不见。 上海证券报记者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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