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600003)今日公告称,公司已于2005年1月17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被告为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公司认为,河松支行应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在该行的存款293303076.65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日前吉林省高院已受理此案。
此前,东北高速曾披露说,公司在河松支行设有两个存款账户。截至2004年11月30日
,均履行正常对账手续。2004年9月28日,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偿还2004年9月8日到期的10000万元贷款中尚未偿还的5678万元,并为保证其贷款安全,要求未到期的15000万元贷款(其中2004年12月31日到期10000万元,2005年1月16日到期5000万元)也一并提前偿还。同时,省高法查封了公司在河松支行的两个账户中的21200万元(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等)。期间,公司偿还交行已到期的但尚未偿还的5678万元本金及所有利息,其余未到期的15000万元贷款未偿还。2004年11月11日,省高法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达成了公司于11月20日前将交行15000万元贷款全部还清的协议,未还清前,法院并未解封公司账户。
2004年12月21日,河松支行向省高法出具了内容为你院字第26号扣划通知书收悉。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我行的账户存款15000万元,已扣划至交行长春分行的回执书,但交行长春分行直至2004年12月31日仍未收到该笔款。
2005年1月4日,公司去河松支行对账,河松支行出具了公司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电脑打印的银行对账单,结果显示,公司两个账户中一个账户余额是4.32万元,另一个账户余额是2.99万元,其余存款去向不明(公司账面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该两账户应有存款余额293376237.16元,其中包含应扣划至交行长春分行的15000万元)。
东北高速同时称,公司还得到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报告,报告称其存于该行的530万元资金,也去向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