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证券起诉特发信息 称1435万保底协议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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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 03:06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匡志勇 发自深圳 大鹏证券最近又陷入一场与特发信息(资讯 行情 论坛)(000070.S(行情 论坛)Z)的诉讼战。1月8日,特发信息的两份公告将公司与大鹏证券的诉讼战展现在公众面前。 这源于双方2003年签署的具有保底收益承诺的1.5亿元国债委托投资协议。大鹏证券起
2003年4月18日,特发信息与大鹏证券签订《国债托管协议》,委托大鹏证券进行6000万元的国债投资,期限1年,投资范围为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之后又分别于2003年4月22日、6月2日再度追加进行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国债投资。同时,双方签订三份《国债托管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大鹏证券承诺支付9%的年收益。 记者查阅了特发信息2003年的公告,发现特发信息对这三次委托理财事项一直没有及时进行公告,直到2004年中报中才对这1.5亿元的国债委托理财进行了补充披露。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有隐瞒上市公司应公开信息的嫌疑。 目前特发信息委托在大鹏证券的国债投资已经收回了1.49亿元本金以及1434.75万元投资收益,还有105万元的本金没有收回。 然而,日前大鹏证券却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特发信息,要求判决已签订的保底收益的《国债托管补充协议》无效,并退还1435万元投资收益。该诉讼将在今年1月27日开庭。 大鹏证券对特发信息的诉讼理由是:委托理财的保底协议与《证券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因此该协议应该是无效的,特发信息应该退还1435万元投资收益。 深圳当地一位律师丁先生介绍,《证券法》是从1999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其第143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承诺保底收益的《国债托管补充协议》确实与法律相违背。虽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也有类似规定,但该法规是从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是在协议签订之后,大鹏证券的起诉理由是否适用该规定还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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