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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广夏首赔股民11万 虚假陈述案总标的1.8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 04:50 深圳商报

  ST银广夏首赔股民11万

  其虚假陈述案涉案总标的1.8亿,可能无力赔偿

  【新华社银川12月28日电】ST银广夏(000557)(资讯 行情 论坛)今日公告称,就宁夏银川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柏松华各项损失110672.05元及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公司将在
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ST银广夏目前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可能无力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公司将对本次及相关诉讼计提准备金。

银广夏在今日的公告中还介绍,截至2004年8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市场投资人诉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案件103件,涉及投资人共计847人涉案总标的180625264.61元。本次诉讼的案件为其中之一,原告柏松华诉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共计145570.4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分析人士认为,柏松华诉ST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只是“首例”判决,很可能以后同类民事索赔要求将“接踵而来”,假设相关判决也多数以股民获胜而宣判的话,总标的高达1.8亿元的索赔有可能会把ST银广夏送入“无底深渊”。但鉴于银广夏多次宣布“目前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可能无力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投资者能拿到多少“真金白银”的赔偿,目前还是个未知数,投资者有可能陷入“官司赢了拿不回钱”的困境。(晓马)

    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柏松华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672.05元。

  原告柏松华诉称:原告根据被告披露的年报公告买入其股票,总金额为179630元。2001年8月《财经》杂志首先披露了被告已经公布的近两年业绩是个骗局,后被告股票被停牌一个多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4月23日下发处罚决定,认定被告有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已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43550元,赔偿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1347元,赔偿前两项损失的利息673.41元,共计145570.4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银广夏庭审中答辩称,原告的投资损失不完全是被告的行为所致,还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买入股票的单价计算出平均价格为32.84元。平均价格应按照自2001年8月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2001年10月12日,期间19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12.96元确定。

  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0934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按0.35%计算为382.69元,印花税按0.4%计算为437.36元,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的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99%计算为512元。以上原告损失合计110672.05元。被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作者:记者 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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