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群案终审判决 大多数维持原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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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 00:48 中国经济时报 | ||||||||
新华社哈尔滨12月23日电(记者梁书斌)23日上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众多投资人诉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侵权赔偿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04年8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人起诉大庆联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侵权赔偿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大庆联谊、申银万国以及五位投资人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
经二审庭审查明,大庆联谊、申银万国因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予以处罚,投资人据此请求判令大庆联谊、申银万国对因信赖上市公司、证券推荐人披露的虚假信息进行投资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250起案件中,除部分案件撤诉、调解外,对大部分投资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予以支持。经过二审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言人介绍,此批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国内首批受理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由于案件属于新型复杂案件,涉及众多股民,黑龙江省高院对此案极为重视,组成了5人合议庭,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在充分征询各方意见,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具备法定开庭条件的97起案件分三组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围绕本案的法律适用、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损失的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等主要争议问题详尽阐述了诉辩理由。庭审后,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 有关人士指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追究虚假陈述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仅充分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证券市场上股民的投资信心,而且有利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黑龙江省法院对此案的顺利审结,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起到的依法保障、规范和引导作用,必将有力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