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流通股协议转让引争议 飞乐给股市出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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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飞乐音响股权转让方案给中国股市出了一个难题。飞乐音响股份全部为二级市场流通股,股权转让双方却打算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这次股权转让交易。尚无先例的流通股协议转让具有多大的可操作性,引发了市场人士的争议。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汉齐表示,流通股协议转让是否可行,目前尚存在疑问。他指出,我国《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除了继承、司法拍卖等非交易过户的形式,流通股的交易应在证券交易所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 不过,在流通股能否协议转让这个问题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还是不够严密。王汉齐律师指出,在《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中,好几处关于协议收购和协议转让的规定,并没有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也就是说,流通股协议转让并没有被封杀。 一些业内人士也认为,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显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一个愿卖、一个愿买,对流通股的协议转让,目前还不能下肯定能做或者肯定不能做的结论。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倒是可以为流通股协议转让找到一条依据。该办法第十九条,对以协议收购方式转让一个上市公司的挂牌交易股票,导致受让人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应走什么程序作了一些规定。 按照这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刊登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拟收购部分的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并在收到股份转让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做出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但王汉齐律师指出,这条规定只是为流通股协议转让留了一个口子,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实施,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上海证券报记者初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