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股份诉武汉证券挪用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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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 10:48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刘 川 中房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600890今日发布公告,该公司于2004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港路营业部下称:被告一、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告二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6日受理了此案。
中房股份原名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30日,公司将9750万元存入在被告一处开立的帐户中,准备用于短期投资。2004年9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证明上述国债被被告一全部卖出。 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二也应承担责任。 2004年10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重审的申请。 2003年8月21日,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控告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有关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本案二审过程中,中房股份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以有关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的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中房股份于2004年10月12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公司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向公司支付其所讼争的9439万元和6060万元两笔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