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宝信息恶性违规不断 董事为何集体失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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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08:23 证券时报 | ||||||||
□李烨 如果不是深交所的公开谴责,投资者根本无从知道在过去的半年多时间中,兰宝信息(资讯 行情 论坛)(000631)的董事们做了些什么:一边是向投资者信誓旦旦诚信承诺,一边却一次次践踏投资者的知情权。在半年多时间中,兰宝信息连续六次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甚至刻意隐瞒事实,而且在大量的违规事实面前,所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秘集体失
从公开披露的信息看,在这一系列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中,并非是兰宝信息公司、公司董事们的无心之错。更多迹象显示,该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意识十分淡漠,甚至是公然蔑视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蔑视投资者的知情权。 像万向集团与兰宝信息控股股东———君子兰集团公司,以及长春市国资委签署《君子兰集团产权转让重组框架协议书》一事,在签署协议38天后,兰宝信息才披露该信息,公司的理由是未能及时获知。而实质上兰宝信息董事长刘铁杲同时兼任君子兰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兰宝信息董事孙成连代表君子兰集团公司在协议上签字。 同样的事例还发生在兰宝信息转让华禹光谷股权一事上。兰宝信息在同重庆国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当天,兰宝信息还与重庆国投及京长兴发签署了《关于股权收购的三方协议》,但在公开的信息披露中,却只有兰宝信息同重庆国投签署转让华禹光谷的事情,只字未提另一个协议,而公告该转让协议时,所有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秘居然没有一个人反对或质疑。后在交易所督促下,兰宝信息才发布了补充公告。这样的“低级错误”同样存在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中。 尚不知这些违规行为背后,是否还存在其他利益交换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兰宝信息的董事们为上市公司监管又提出了新的课题。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一直存在处罚力度不够的困窘。目前上市公司违规主要依靠证监会和交易所行政处罚,而在追究公司董事、高管的民事、刑事责任上,相关法律不完善甚至空白,这导致上市公司违规成本明显偏低。 笔者认为,严刑竣法是督促董事勤勉尽责的最好药方。监管层有必要汇同有关方面尽快完善上市公司行政、民事、刑事处罚体系,对上市公司的违规处罚落到实处并更及时。特别应该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行为,制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管好董事、高管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规范的重要保障。 从证券市场的历史来看,著名的英国《1720年肥皂泡沫法案》、1911年美国《蓝天法案》以及美国制定《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这些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建立在血的教训上。证券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是以价格为工具,而证券的供给与需求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投资者的行为与资金又是决定需求的重要因素,而最终影响投资者行为的因素就是信息,正是这一逻辑关系决定上市公司严格信息披露的合理性和重要性,这也是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应该受到严惩的根本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