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济南市中院一审判决,ST渤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鹤依法上诉。该案昨日在山东省人民高院开庭,当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ST渤海双方代理律师均没有新证据提出,庭审结果择日宣判。
本案的焦点问题依然是上诉人的投资交易损失与被上诉人的不当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导致被上诉人ST渤海股价下跌的原因何在以及被上诉人自身的非系统风险和外部的系统
风险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
上诉人代理律师郭庆东认为,大庆联谊败诉的判决结果已经表明,2001年股票的损失并非受到了系统风险的影响,本类型案件的判决应本着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则认为,重组的ST渤海如果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成为一家规范运做、具有良好业绩并保持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而且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不应损害法律的公平。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列举大量事实证明了2001年系统性风险的实际发生,并由此导致了大盘巨跌。同时,ST渤海自身于2000年开始连续三年亏损,其股价下跌,完全出于以上两个原因。此外,被上诉人1999年中报后的三年半息补提、诉讼案持续披露已在客观上达到了对原遗漏信息的更新、补救,上诉人购入股票时财务数据正确且有关信息完整,因此上诉人的投资损失与ST渤海的虚假陈述行为无关联。(来源:证券时报记者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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