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药三巨头涉案 3亿权益重现改制原始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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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08:08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冯青 天津报道 时过九年之后,中国首家在新加坡S股和上海A股(600329)两地上市的天津中新药业(资讯 行情 论坛),陷入一场涉及3亿多股权利益的纠纷案。 追讨者则是曾经的同门兄弟天津金耀集团氨基酸有限公司(简称“氨基酸公司”)。 在9月21日下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展开的第二次当庭质证中,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医药集团”)、天津市药材集团公司(简称“药材公司”)也被追加为被告。 这是天津市涉及标的最大(3亿多元人民币)、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民事法律行为与经济行为交织的纠纷案。 前世恩怨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案中的三方曾同为医药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本来亲如一家,只因重组纠葛,结下积怨。 医药集团原名天津市医药总公司(由天津市医药局改组而来),作为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曾全资拥有药材公司和天津市氨基酸公司。同时,医药集团还持有天津中药集团股份公司(简称“中药集团”,后更名为“中新药业”)84.75%的股份。2000年8月,医药集团以净资产出资,吸纳上海复星和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的现金出资,共同组建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耀集团有限公司是天津市重点支持的十四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实行天津市政府授权经营和计划单列。2001年11月,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取代医药集团,持有天津药业集团公司74%的股份,同时兼并了天津市氨基酸公司。随后,天津市氨基酸公司变更为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 在两大集团变更过程中,医药集团下属的中药集团境外上市,成为这起纠纷案的导火索。 1995年10月25日,中药集团被国务院证监会确定为境外上市的预选企业之一,并被定为我国第一家赴新加坡上市的企业。1996年6月26日,中药集团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中药集团重组及境外上市,并授权中药集团(即后来“中新药业”)董事会对重组方案作出修改,全权处理全部重组和上市工作。 此后,为了促使中新药业赴新加坡上市,医药集团拟定了将部分资产从中新药业剥离,并将其他公司资产注入中新药业的资产置换重组方案。 1997年1月2日,天津市政府主持召开了“关于天津中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赴海外上市工作的第二次协调会”。6月27日,中新药业在新加坡成功挂牌上市。 然而中新药业上市过程中,有关资产重组方案内容的不同,却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9月21日,金耀公司总经理林立生向记者解释说:“国家国资局批复的资产置换方案是将氨基酸公司的三项股权与中新药业所属的27个企业进行置换。而医药集团却在氨基酸公司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成为了三项股权的持有者,并将27个企业划给了药材公司。” 但是医药集团透露的重组方案却大相径庭。 1997年3月24日,天津市医药总公司向天津市体改委呈报了《关于天津中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重组的请示》中,附有天津中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重组原则方案(草案)。 该方案的描述是“以中药集团为主体基础进行重组。具体方案为:由股份公司剥离出目前赢利较差或亏损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到境外上市的企业(如医药商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重组整建制并入天津医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氨基酸公司(剥离出附属的人民制药厂)。 上述重组方案,第一步是股份公司与总公司采取资产买卖(等值量换)方式,由股份公司重组剥离出20个全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7个控股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给总公司;由总公司划出剥离人民药厂后的整建制的氨基酸公司给股份公司。第二步,总公司把股份公司剥离给其的27个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全部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天津市药材集团公司,并将总公司拥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国有股股权减去总公司以天津市氨基酸公司资产置换折合的股权差数,同时划转给天津市药材集团持有。 在天津市有关部门的批复中,记者看到了不同的方案版本。 3月25日,天津市体改委作出了《关于同意天津中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 3月27日,经天津医药总公司盖公章同意,中药集团向市国资局呈报了《关于天津中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赴境外上市国家股权管理的报告》。 4月23日,天津市国资局向国家国资局报送了该请示(该请示的42个附件中包括《中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和《重组协议》),在请示中天津市国资局称,鉴于新加坡交易所对外国公司在新加坡上市发行股票规定了前三年累计利润不得少于九千万人民币的标准,以及我国对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产业的禁止及限制商业零售、批发,由外商投资的规定,需将原股份公司中的中药饮片厂和商业公司等27家企业,以评估后的资产值予以剥离,并置换进效益较好的企业。以提高市盈率,最大限度地募集境外资金,满足股份公司发展需求。 记者看到,被告方提供的是一份日期为1997年4月28日没有盖公章的手抄国家国资局意见书。该意见指出“经评估确认,从股份公司置换出的净资产为26355万元,医药总公司所属氨基酸公司在三个合资公司的股权价值为26695.3万元。差额部分340.3万元作为股份公司对氨基酸公司的负债,待发行股票完成后,用筹集到的资金偿还。” 5月5日,国家国资局在正式批复中指出:“同意天津国资局报送的股份公司(中新药业)资产重组方案,即将股份公司所属的27个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的净资产与天津医药总公司氨基酸公司在中美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中25%的权益,华立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80%的权益,比埃菲有限公司中30%的权益进行置换。” 9月21日,林立生总经理向记者回忆:“我公司对于三项股权的转让要远远早于四方《重组协议》的签署。” 1997年1月10日,氨基酸公司和中新药业分别签署了三份关于三个合资公司中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截止1996年8月31日,三家公司转让的帐面评估价值为39?914?020.82元人民币、1?166?01.60元人民币、300?800?000元人民币,总计3?551?880?421.42元人民币)。 1月16日,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此三份股权转让协议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并将以上三个公司转股的时间统一定为1996年8月31日。1月17日,天津市国资局也同意股权转让,认定其资产评估价值(股权转让净值)为266?952?652元人民币。 此后不久的5月15日,医药集团、中新药业、氨基酸公司、药材公司四方共同签署了《重组协议》。 据林立生总经理透露,氨基酸公司之所以愿意转让三项股权,还有一个原因是医药集团当初曾透露过“以氨基酸公司为核心,把中药集团的几个厂拿来后重组上市”的构想,甚至任命氨基酸公司的总经理兼任中新药业的总经理。但中新药业上市后,氨基酸公司虽然将三项股权进行了转让,却并未得到“期盼”中的27家公司,就连氨基酸公司内部的30多位中层以及重要的档案资料都被带到了中新药业中去。由于缺少原始资料,氨基酸公司对中新药业的取证和调查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 “这三项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权是氨基酸公司最优良的资产,三项股权占氨基酸公司全部净资产的86.84%,转让前只有史克公司尚有盈利。但是三项股权转让后我们却由赢利变成了当年亏损3010万元,资产负债率上升到81.7%。2000多名员工的年均收入只有8500多元,其中有四百余名职工下岗待业。”林立生总经理说。 据他介绍,中新药业获得三项股权后,当年的经营状况由亏损678万元变成了赢利1.46亿元,公司员工年均收入达到了15000元。 由于氨基酸公司多年亏损,厂房设备陈旧,2000年6月27日,仍隶属于医药集团的天津药业有限公司向医药集团请示,要求从史克的分利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拨款,自2000年开始连续八年,每年750万元,累计金额6000万元,用于偿还氨基酸公司因享受兼并政策而应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6月29日,医药集团批复同意了药业公司的以上请求。 但是,林称,“2000年6月下旬,我们确实收到医药集团的400万元拨款,并及时偿还了对工商银行新华支行贷款本金400万元。但是由于药业公司2001年的计划单列(直属于天津市经委),所以此拨款医药集团只拨付了一次(400万元)就终止了。” 就林所言,天津医药集团、中新药业等有关人士,以及被告代理律师——君合律师事务物所的几位律师均拒绝向记者作任何解释和评判。 对薄公堂 随着矛盾逐渐激化,双方不得不迈上法庭。 2003年,金耀公司将中新药业起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名称为股权转让纠纷案。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三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对价问题。 金耀公司提出,中新药业应支付给其股份转让金3.15323802亿元。理由是三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金耀公司将股份转给了中新药业,但中新药业一直未履行价款给付义务。另外三项股权协议中也没有约定股价的给付期限。 同年11月28日,中新药业请求天津市高院驳回氨基酸公司的起诉。中新药业在民事答辩状中称,根据1997年签署的四方“重组协议”,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资产、股权、债权、债务的支付义务。氨基酸公司诉称的股权转让对价已经支付完毕。对于氨基酸公司诉称的3.15323802亿元股份转让金,中新药业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且相差悬殊。 2004年1月5日,医药集团在致天津市高院的答辩中称,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是《重组协议》中的组成部分,受《重组协议》的效力约束。氨基酸公司转让的三家合资公司的股权经审计后,评估价值为35188.04万元人民币,中新药业以净价26695.26万元人民币接受了上述股份,事实上中新药业承担了氨基酸公司的负债8492.78万元人民币。 另外,中新药业接收氨基酸公司持有的三家公司股权的对价,是将其所属的27家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医药集团,由医药集团将这27家企业交由药材公司经营管理。 医药集团认为,下属企业的资产置换重组以及中新药业的海外上市,一直在天津市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支持和直接指导下,在医药集团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范畴内依法完成。氨基酸公司与中新药业签定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是实施资产置换重组方案的一个步骤,并非仅仅是发生在氨基酸和中新药业两个公司之间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 因此医药集团要求天津市高院驳回金耀公司的诉讼请求。 9月21日,当事人四方在天津高院进行了第二次质证。 在庭上,金耀公司提出,希望法庭能从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调出四方《重组协议》中的附件——资产股权置换协议。记者注意到,在金杜律师事务所1997年3月21日起草的《重组协议》中提及,资产股权置换协议是指“天津市医药总公司、天津市氨基酸公司和上市公司(中新药业)在与本协议签订的同日所签订的资产股权置换协议。” 9月21日,记者拨通了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张瑞新和王风利的手机。两位律师均称,由于时间久远,加上介入该案程度较浅,已经忘记了案情内容。他们称目前该律师事务所里也没有保留这份资产股权置换协议。 9月23日,金耀公司代理律师——天津保企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明律师告诉记者:“资产股权置换协议将是本案双方下一次指证的核心法律文件。如果找到该协议,它将能直接反映出在3.5亿的三项股权让度后,如何进行置换,以及氨基酸公司怎样得到补偿的问题。该协议将能对重组问题做一个了断,哪怕反映出的是无偿划拨行为,那样就和中新药业没有纠葛了。但是目前各方都没拿出相应的文本。如果没有此协议,意味着四方订立的《重组协议》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李明称在一年多的取证调查中还发现,医药集团发生的氨基酸公司三项股权转让事宜,并没有通过职代会的批准,“像这样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宜,必须召开职代会讨论。虽然职代会没有决定权,但是必须通过其进行决策,否则有悖于《宪法》和《企业法》。” 政府斡旋 在纠纷几方起诉期间,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曾出面斡旋,未果而终。 2003年12月8日,天津市经委下发了对两大集团《关于对股权利益纠纷进行协调工作的通知》,希望在两个月内完成对纠纷双方的协调工作。经委称:“对此案的协调是进入诉讼阶段的庭外调解,双方仍可进行诉讼准备。” 天津市经委法规处在近3个月的深入调查后,提出了《关于氨基酸公司三项股权利益诉争案的法律意见和解决建议》,并于2004年4月2日向纠纷各方进行了传达。 在《解决建议》中,天津市经委法规处认为, 首先,氨基酸公司根据与中新药业签定的三项股权转让协议主张其转让出股权的应得对价依法应当成立。 其次,在中药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氨基酸经置换付出的股权收益,主要由于医药集团、氨基酸公司、中新药业和药材公司的四方《重组协议》的约定没有得到足够回报。 经委认为,按照天津市国资局1996年6月25日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市医药总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对在资产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资产重组、股份制经营、股权转让、兼并、破产及重大资产转让、变卖、抵押、担保等产权变动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事先以书面的形式报我局(天津市国资局)。” 但是天津医药集团却通过相关四家企业自行约定方式,即签订四方《重组协议》的方式,来决定氨基酸公司的三项股权转让应得资产无偿归医药集团所得。 第三,医药集团印发《关于天津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拨款的批复》同意就三项股权转让支持中新药业上市,向氨基酸公司拨付6000万元专项用于还贷的补偿意见,仅支付了一次400万元,不宜终止。 最后,天津市经委提出建议,在氨基酸公司与医药集团和中新药业就此案达成合解后,由中新药业在一个月内,向氨基酸公司支付340.2583万元转让股权的股价款;由医药集团向金耀集团氨基酸公司支付5600万元转让股权的股价款,给付期限与方式由医药集团和金耀集团协商落实。 但是,天津经委此调解建议没有被双方接受,无奈之下,4月23日,天津市经委发出了《关于对三项股权利益纠纷中止协调的通知》。 据天津市经委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称,此案比较敏感,而且比较复杂。由于纠纷双方涉及天津市四大医药板块中最重要的两块,其利害关系不言而喻。 业界人士分析认为,若判定氨基酸胜诉,会造成新加坡的中外股东上诉,因为重大信息隐瞒没有披露,带来的国际影响很大。若氨基酸败诉,则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如果采取折衷的方案,由高院驳回起诉,不作是非判断,认为是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内部的纠葛,属于国资局管理范围,交给国资局管理,再由天津市国资局让医药集团和金耀集团撤回起诉,自行解决,那么案件将被拉回到原始状态。 据称,该案件一审判决至少需要三到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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