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偏转(000697)今日公告称,中国进出口银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咸阳偏转集团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同时以上市公司为借款实际使用人为由,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公司对于进出口行的指控表示否认。据悉,咸阳偏转集团曾于1999年3月15日与进出口行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中短期额度贷款)》,向进出口行借款1.6亿元,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咸阳偏转集团继续借款1.2亿元,期限仍为1年,由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咸阳偏转集团将其部分自有房地产抵押给进出口行。
公告称,至还款期限届满,咸阳偏转集团仅还款500万元。由于担保出现问题,进出口行遂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咸阳偏转集团及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到期贷款本金1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进出口行还认为公司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因此将公司列为该案第三人,要求公司与偏转集团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公司表示,公司实际上并未使用该项借款。(来源:证券时报袁立波)
|